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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體育聯合辦公大樓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管理體育聯合辦公大樓(以下
    簡稱本大樓),維護大樓環境品質,增進辦公室安全、舒適,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大樓所有權屬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本署。

三、本大樓空間除作為本署辦公場所之用外,得提供經內政部核准立案,
    以本署(或本署前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租用。
    除現有租戶外,前項全國性體育團體承租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經中華奧會承認或認可為相關國際運動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
      團體。
(二)與國際性體育組織接軌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三)其他全國性體育團體。

四、各申請單位租用本大樓初次應以正式公文提出,經本署審核同意後,
    雙方辦理簽約及公證事宜,租期以 1  年 1  簽為原則。

五、本大樓租金,依行政院秘書長 95 年 6  月 9  日臺體字 095002721
    6 號函核定計收標準,計算公式如下:
(一)土地租金=當期申報地價×2.5%× 使用面積。
(二)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5%× 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三)停車位租金=每月每位新臺幣一千元。

六、各租戶水電費之分攤,依其面積坪數計算,繳交時間另行通知。
    每月水電費之分攤表於每月 15 日前,公布於本署公佈欄。

七、本大樓依菸害防制法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大樓所有租戶及其所屬人
    員應確遵該法相關規定,尤不得在大樓內吸菸,經規勸仍無改善,即
    刻終止租約。

八、租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終止契約:
(一)未依設立目的使用租賃物;或移作他用;或自行將租賃物全部或一
      部以轉租、借用或其他方式供第三人使用或與第三人共同使用者。
(二)存放違禁物、易燃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或製造噪音、燃燒物品及其
      他足以影響本大樓公共安寧及安全之行為者。
(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毀損保管租賃物或大樓設備,情形嚴重者
      。
(四)租金經書面通知繳納後,逾期 3  個月仍未繳納者。
(五)滯繳水電費並經本署催告達 3  次以上仍未繳交者。
(六)違反租約相關規定者。
(七)違反本署訂定之本大樓管理要點者。

九、租戶對辦公室使用率過低者,本署得縮小其租用面積或指定與其他租
    戶合署辦公。

十、本大樓會議室借用規定如下:
(一)可借用會議室:
      1.2 樓會議室:容納人數 40 人。
      2.3 樓禮堂:容納人數 80 人。
      3.8 樓會議室:容納人數 30 人。
(二)收費方式:
      1.每日區分 3  時段: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至 17 時
        、晚間 18 時至 21 時。
      2.2 樓會議室、8 樓會議室晚間及假日使用每時段收費新臺幣一千
        元。
      3.3 樓禮堂使用每時段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三)非本大樓租戶不得申請借用,申請借用須至本署秘書室事務科填表
      登記並繳費後,使得准許使用。
(四)除會議室場地外,另提供麥克風(2 支有線、1 支無線)及空調設
      備遙控器(僅晚間及假日無大樓空調時提供)。上揭器材於上班時
      間至大樓中控室辦理借用及歸還,晚間及假日至 1  樓保全人員櫃
      檯辦理借用及歸還。借用之器材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十一、附則:
  (一)海報張貼(除各租戶參加各類國際比賽獲獎等情形外)須至本署
        秘書室事務科申請。
  (二)各租戶不得任意修繕或私接水電,如有修繕之必要,應於 3  日
        前報請本署查驗屬實,並經許可,始得進行修繕。
  (三)各租戶除發生重大緊急事故外,不得任意使用消防廣播系統。
  (四)各租戶信件由大樓保全人員發送於信箱,掛號包裹由保全人員代
        收及保管,請各租戶自行向保全人員領取,並保持信箱區之清潔
        。
  (五)車輛進出停車場,一律配置本署停車證;停車證擅自供他人使用
        者,經查獲立即取消停車位使用資格,2 年內並不得配發或參與
        停車位之抽籤。
  (六)抽籤取得停車位資格者,若未依規定時間繳交停車費,立即取消
        停車位使用資格,2 年內並不得配發或參與停車位之抽籤。
  (七)各租戶應於簽訂租約時,繳交租戶大門鑰匙,並交由保全人員保
        管,以備緊急狀況之用。不願繳交鑰匙者,應留該單位緊急連絡
        人姓名及電話,於發生緊急狀況時,可於半小時內到署。

十二、本要點經本署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