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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本署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特
    訂定本要點。但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檔案管理單位,指本署秘書室,本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
    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設有檔案管理單位者,亦同。
    本要點所指業務承辦單位(以下簡稱各該單位),指本署各該內部單
    位,而前項檔案管理單位而有業務承辦者,亦同。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檔案歸檔(以下簡稱歸檔):各該單位將所承辦公務文書辦結而依
      據檔案法及本要點規定將相關資料送至檔案管理單位者。
(二)檔案檢調(以下簡稱檢調):各該單位基於本署內部或其他機關間
      業務需要,將前項檔案管理單位管理各該歸檔資料而依據檔案法及
      本要點規定提出檔案借調調用申請或調取應用者。
(三)辦結,指各該單位將所承辦公務文書依本署文書處理規定而完成發
      文或存查程序者。
(四)調案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指依據本要點規定申請檔案調取
      之人員。
(五)調案人: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同意前款申請人調取檔案者。

四、歸檔:各該單位應先行查檢各該擬歸檔案件已否辦結,並由各該單位
    登記桌人員於送歸檔前,先行以歸檔案件點收表(如附件一)檢視,
    其經確認無誤後,再行送至檔案管理單位;其未符合規定者,檔案管
    理單位應退回單位登記桌補正。
    前項歸檔作業方式如下:
(一)應於公文右下方以阿拉伯數字編繕頁碼,其有必要者,得洽請各該
      單位登記桌人員協助。
(二)每一案件以一釘為原則,其有附件併同歸檔者,應註明檔號且以長
      尾夾夾妥併同送歸檔,其有必要者,得洽請各該單位登記桌人員協
      助。
(三)承辦人得就各該歸檔案件資料加蓋騎縫章。
(四)填列檔號及保存年限。
(五)附件抽存續辦者,應於本文敘明,並於附件註記文(編)號,簽奉
      本署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核准;其有附件俟其辦畢歸
      檔之必要者,各該單位承辦人員應依規定辦理附件歸檔事宜。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其有送出納單位收存之必要者,
      應依規定送出納單位收存,而以其出納單位出納單位收據及其照片
      或影本併同歸檔。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之
      物品。
(四)易有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歸檔清單記載事項如下:
(一)文號。
(二)主旨。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頁數。
(五)附件媒體類型及數量。
    歸檔案件有微縮片、電子媒體、錄音帶、錄影帶或其他方式儲存之載
    體或書籍型式之附件者,應由各該單位或檔案管理單位於各該載體或
    附件適當位置註記文號,並於歸檔清單上註記其類型及數量。
    第一項歸檔清單格式,如附件二。

六、案件辦結而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奉本署機關首長及
    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核准,並通知檔案管理單位。

七、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點收作業,應以「件」為單位,詳細核對其
    內容及其頁數,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
    或蓋點收章備查。
    歸檔案件有第四點第二項情形者,應由各該單位承辦人員確認其中內
    容無誤後彌封蓋章,始得點收。
    歸檔清單,檔案管理單位應留存一份;其保存年限為一年。

八、案件歸檔而有第三點第三項各款規定情形者,應退回各該單位處理。
    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還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補正,並於
    歸檔清單上註記其原因及日期: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二)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或漏會。
(四)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者。
(五)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七) 案件逾二頁以上未蓋騎縫章。
(八)樣張或已作廢契約憑證等文件而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
(九)案件及歸檔清單登載不符。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
    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之補正,應由各該單位承辦人員自行查明補註蓋
    章,並簽奉本署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核准後,併同原案
    歸檔備查。

九、案件有應歸檔而未歸檔者,檔案管理單位應依職權定期簽請機關權責
    長官核定後,辦理稽催,其稽催範圍如下:
(一)其他機關或民眾來函而列有本署總收文號者。
(二)各該單位創稿而列有各該單位創文號者。
    前項稽催,應製作稽催單,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主旨。
(二)文號。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稽催日期及應歸檔日期。
    前項稽催單格式,如附件三。

十、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情形,簽請權責長官核閱後
    ,知會各承辦單位。

十一、檔案調取,由申請人填具調案單(如附件四),載明事項分別如下
      ,經簽奉本署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核准後,送檔案管
      理單位調取:
  (一)申請人姓名。
  (二)申請人所屬單位。
  (三)申請日期。
  (四)案名或案由。
  (五)年份、檔號及文號。
      調案單一次至多借調三件。但其有各該法院辦理訴訟及其他機關訴
      願而調取檔案且副知檔案管理單位註記列管者,其調取檔案件數,
      不在此限。
      前二項情形,其有屆期而仍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填具展期申請
      ,並經各該單位主管核准,通知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
      其有以電子影像檔案或電子公文檔案調閱者,得以設定本署內部網
      路管理系統權限申請或藉由線上簽核調案方式辦理。線上調閱方式
      ,應設定使用權限,並保留各該調閱紀錄。

十二、借調檔案以與各該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本署檔案庫房有暫時設立於本署以外地點存放而借調其中檔案之必
      要者,檔案管理單位僅於每週二或週四前往調卷。
      檔案借調,依其核准調案單範圍為限,且以提供複製品者為原則,
      其借調檔案有裝訂成卷且無法拆卷者,得整卷調取。
      本署以外機關借調檔案者,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簽奉本署機關首
      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核准後配合辦理;其備函應載明事項如
      下:
  (一)法令依據。
  (二)調用目的(含各該機關辦理案號)。
  (三)調用期間。
      前項情形,由業務承辦單位簽奉本署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
      人員核准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調卷外借,並應負各該檔案歸還及
      稽催責任。

十三、各該單位承辦人員得自行至本署公文系統瀏覽本身經辦公文掃描檔
      ,其有附件資料調取之必要者,仍應填具調案單。
      調卷權限如下:
  (一)各該單位主管得調取各該單位本身全部公文;科長得調取各該科
        本身全部公文;各該單位承辦人員有調取承辦公文之必要者,其
        調案單應經各該科科長核准。
  (二)其他單位公文調取者,調案單應經各該單位專門委員以上層級長
        官會簽,並經簽奉本署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核准後
        配合辦理,送檔案室憑辦調卷。但其有各該單位專門委員以上層
        級長官會簽同意者,得逕行調取。
  (三)公文屬於機密等級而有調取之必要者,應經各該單位或其代理人
        員核准後配合辦理。
  (四)公文屬於極機密以上等級而有調取之必要者,應經本署主任秘書
        以上長官核准。

十四、調卷作業有緊急辦理之必要者,得為緊急調卷,其作業方式分別如
      下:
  (一)申請人得以電話敘明「緊急調卷」,且將擬調取檔案「年份及檔
        號或文號」及「案由或案名」先行告知檔案管理單位,並將調案
        單傳送以利核對,俟檔案由遞送人員送交調案人並經核對無誤後
        ,應將調案單正本交由檔案遞送人員攜回檔案管理單位。
  (二)其未有借出原件之必要而僅以傳真文件者,申請人得於調案單備
        註欄上加註「傳真」二字,並經前點規定方式陳核後,以傳真方
        式,傳送檔案管理人員,據以辦理。但其屬機密檔案者,不在此
        限。

十五、還卷作業方式如下:
  (一)檔案管理人員查檢歸還檔案齊全且內容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案
        紀錄上簽註歸還日期。
  (二)機密檔案歸還當時,調案人應於內外封套上,均加蓋密封章或職
        名章密封,同時加註歸還日期。

十六、檔案管理單位審核處理方式:
  (一)檔案管理單位應依核准各該調案單,妥速檢取檔案,註記件數、
        頁數及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交予遞送人員送交調案人逐件清
        點簽收。
  (二)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單位應作成調案紀錄,確實記載調案人、
        調案單位、調案日期、案名、案由、文號、稽催情形、應歸還日
        期及歸還日期。
  (三)各該調案單記載各該擬借調或調用檔案而有其他單位先行調取使
        用情形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告知調案單位;其有必要者,檔案管
        理單位得通知前一調案人儘速歸還。
  (四)前款情形而各該調取檔案有公務急用者,亦得隨時催還。
  (五)檔案調取而逾期未歸還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稽催;其經
        洽催三次而仍不歸還者,應簽奉本署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
        理人員洽悉處理。
  (六)檔案管理單位對於各該歸還檔案,應詳細查檢,其有缺頁或缺件
        者,應即退回予調案人補正或補全;檔案有破壞、變更、遺失、
        無法補全或毀損而導致不能修復者,應於調案紀錄註記,簽奉本
        署機關首長及權責長官或其代理人員議處;檔案業已歸還者,應
        速整理完竣,並歸回原位。
  (七)機密檔案有借出者,應由調卷人或其單位指定專人親至檔案管理
        單位簽收。但其屬極機密以上等級檔案者,應由調案人親自為之
        。

十七、調案人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各該調取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
        、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
        更檔案內容情事。
  (二)檔案調取,應於十五日內歸還。但其屬機密檔案調取者,應於七
        日內歸還。
  (三)檔案調取展延期間,依前款規定,並以三次為限。其展延超過三
        次而仍有繼續使用檔案之必要者,應先行歸還各該檔案,再另依
        規定辦理調取。
  (四)檔案調取,應直接全部歸還檔案管理單位,不得自行轉借。其調
        案人有調職或離職人員者,亦同。

十八、本署人員有調職或離職者,人事單位應配合先行通知檔案管理單位
      ,以查檢其各該借調檔案情形。
      檔案調取為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尚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規定
      列為調案人職務移交事項。

十九、其非屬本署人員而有依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者,另依
      「教育部體育署檔案資訊閱覽申請及審核要點」規定辦理。
      曾為本署人員而有調取其個人前曾辦理各該檔案者,其處理方式分
      別依序如下:
  (一)其有牽涉訴訟或訴願者,應洽請各該法院或機關來函調取。但其
        未有牽涉訴訟或訴願而有敘明其利害關係者,得同意依前項規定
        辦理。
  (二)其經前款規定洽請各該法院或機關來函調取遭拒而申請人有敘明
        利害關係者,得依前項規定方式申請調取。但其所敘明各該利害
        關係而前有為法院或訴願受理機關作為拒絕理由者,仍不得調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