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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23: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四條規定,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
    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
    稱世大運)及其他重要國際運動競賽取得優異成績,以達超越歷屆獎
    牌數之績效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指奧運、亞運或世大運競賽種類
    之選手或運動團隊,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優秀運動選手︰
      1.職業選手為爭取積分取得奧運、亞運參賽資格,或爭取於奧運、
        亞運賽程安排有利位置。
      2.業餘選手於轉入職業後,其前三年為爭取世界排名。
(二)具潛力運動選手︰
      1.最近四年參加國際競技運動賽事獲得三等三級國光體育獎章以上
        。
      2.參與國內外之正式錦標賽、奧運資格賽或綜合性運動賽會且具特
        殊比賽成績。
      3.經專家學者評估認定,於各該專項競技運動具發展潛力。

三、選手之培育方式如下:
(一)本部視發展需要,擇定運動種類,由全國性奧運、亞運或世大運競
      賽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單項協會)組成選訓委員會,就
      符合前點規定培育資格之選手,依運動特性,施予專案培訓及輔導
      。
(二)各該單項協會應就前款選手,擬訂培育計畫,經選訓委員會初審,
      報本部核定後,依計畫專案執行。
(三)各該單項協會應就第一款選手,建立人才資料庫及長期追蹤輔導機
      制,其內容應包括以醫學檢查、運動生理及運動成績等數據所統整
      之運動生理、心理、醫學及運動傷害復健等事項。

四、各該單項協會申請本要點規定培育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符合本要點培育資格選手之培育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二)培育選手名單(格式如附件二)。
(三)培育選手個人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三)。
(四)國內外培訓及國內外參賽,計畫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行程安排、
      訓練內容、分年經費概算及預期績效。
(五)第二年起應提報訓練成績作為經費審核依據。

五、審查作業及程序如下:
(一)各該單項協會擬訂之培育計畫草案,提經選訓委員會會議初審通過
      後,將計畫草案及會議紀錄函報本部審查。
(二)本部視不同運動種類特性,分別邀請運動相關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
      小組,依下列程序審查:
      1.由本部遴請專案小組內具各該運動專項之委員一位,先就各該計
        畫草案書面審查,未通過者,函復各該單項協會依書面審查意見
        修正後,再函報本部續審直到通過。
      2.書面審查通過後,由本部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複審通過後辦理。

六、經費支用:
(一)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四。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該單項協會已列入各該年度工作計畫項下之
      活動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各該單項協會支用補助經費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本要點受補助單位名稱為買受人,索取
      統一發票或收據。

七、補助款核撥及核結相關規定如下:
(一)核撥:
      1.各該單項協會應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公文後二週內,檢附補助額
        度二分之一之收據,請領第一期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
        八十者,應即辦理核結,並檢據請撥第二期款。
      2.各該單項協會如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
        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以書面行政處分
        追繳全部或一部已撥付款項。
(二)核結:
      1.為辦理各該年度終了決算事宜,除經本部事前核准者外,各該單
        項協會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附收支結算表、支用補助
        費之全部原始憑證報本部辦理核結;其採就地審計者,得免附原
        始憑證。
      2.各該單項協會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者,應
        事前檢送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核准;未經核准者,不予核結。
      3.受補助經費核結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4.結案時之實際總支用經費低於本部核定總經費者,應按實際支用
        經費占本部核定總經費之比率撥付,或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5.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廠商違約金及其他衍生收
        入,應全數繳回。
      6.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該部分之補助經費除應繳回外,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各該
        單項協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7.留存各該單項協會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
        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
        者,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8.各該單項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各該單項協會未依前二款規定或逾期辦理者,不予核銷及補助。

八、本部之監督及輔導機制如下:
(一)本部對本要點補助之選手及單項協會所報培育計畫,有督導考核權
      責。各該年度計畫完成後一週內,單項協會應提報訓練績效報告(
      格式如附件五)。
(二)未依本部核定計畫實施訓練或績效不彰者,得廢止補助。
(三)培育計畫涉及國內外參賽事項者,應將各該選手參賽成績納入訓練
      績效報告表內,作為本部審查下一年度培育計畫參據。
(四)各該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應督導相關人員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本
      部視實際需要,得派員訪視。
(五)經本部評估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有運動科學檢測、心理支援、醫
      療復健及其他運動科學支援之必要者,各該單項協會、及其選訓委
      員會、教練及選手即應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九、附則:
(一)接受本要點補助之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應依各該培育計畫確實
      執行。
(二)核定施訓之選手有運動科學支援及運動傷害等問題者,各該單項協
      會應即彙整相關資料報本部協助辦理。

十、本部依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及替代役體育役儲備選手
    類役男甄選實施計畫,辦理服補充兵役或體育替代役之優秀或具潛力
    選手之培訓所需經費,亦得由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
    。

十一、為應奧運、亞運或世大運重點運動種類發展需要,本部依上開各該
      賽會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辦理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培訓所需
      經費,亦得由本基金支應。
      經中央政府核定之運動發展計畫,且非屬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
      獎勵之範圍,如其成績表現優異,有助提升國內該項運動發展者,
      得衡酌國際情勢及國內發展政策,專案報送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同
      意後,發給激勵金,以利後續培訓育才之用。
      運動選手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田徑、游泳獲得破亞洲以上紀
      錄,其餘種類獲得破世界紀錄成績,且獲得獎牌者,該選手及其教
      練團得專案報送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同意後,發給激勵金,不受前
      項規定之限制。

十二、本部得視運動發展基金於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之實際金額等各該情
      況,酌減或廢止補助。
      有前項情形者,本部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
      款規定,於補助核定函加註附款。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