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以運動發展基金辦理身心障礙運動者之培育照顧事項,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本要點規定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提
出補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體育署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受託單位:指體育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體育署勞務委託
者。
(四)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第三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三、身心障礙運動者之培育照顧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優秀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培育、參賽及照顧。
(二)身心障礙(包括銀髮族)運動休閒會館之設置。
(三)身心障礙者運動專用輔具之補助。
(四)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有功教練之照顧。
(五)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護之補助。
(六)身心障礙運動、體驗營或單項運動比賽之舉辦。
(七)身心障礙運動推動觀摩(研習)會之舉辦。
(八)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綜合性運動會之舉辦。
(九)其他與身心障礙體育運動相關事項之辦理。
前項各款辦理事項及內容,規定如附件一。
四、前點培育照顧,其方式如下:
(一)補(捐)助。
(二)採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
(三)採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委辦。
五、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團體。
各該申請單位辦理內容,應符合第三點附件所載明事項。
六、申請期間如下:
(一)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一月三十
日前提出。
(二)前款情形以外,有特殊情況或時效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各該活
動舉辦前提出申請。
七、申請程序方式如下:
(一)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計畫,報體育署核定。
(二)依法設立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團體擬訂計畫,逕報體育署核定。
八、申請單位申請事項應備文件,規定如附件二。
前項申請表格格式內容,申請單位得至體育署網站下載。
九、審查作業方式,詳如附件三。
十、經費支給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得就核定金額,申請一次撥付;其有特殊情形者,得視
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二)經核定申請案件應檢具領據,其以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
方式辦理者,應另附納入各該預算證明,報體育署請撥各該經費。
(三)申請單位應編列額度達百分之十以上配合款。但其屬體育署專案委
託辦理項目者,不在此限。
(四)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及預定進度執行,經費應專款專用
,原核定計畫項目及執行進度有變更情事,應先行報體育署同意。
(五)受補助案件賸餘款處理方式如下:
1.全額補助者,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且經依比率核定補助比率者,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
畫總額比率繳回;其非依比率核定補助者,應繳回核定補助項目
之賸餘款。
十一、核銷結案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案件計畫期程逾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未能於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結報者,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填列運動發展基金經費執
行概況評核表,報體育署備查。
(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各該審計機關同意原始憑證免送審
,相關憑證自行審核、保管、備查,並於計畫完成三十日內,或
年度結束前,依序檢附執行情形統計表、請撥單、經費支用明細
表(機關支出分攤表)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報體育署辦理核銷結
案。
(三)其他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成三十日內,依序檢附執行情形統計
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受體育署補助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等
體育署指定文件資料辦理核銷結案。
前項各款情形屬有民間團體核銷結報者,應詳列支出用途、其全部
實際支出經費總額及其他各該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二、評核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成立專案輔導小組,督導並協助依體育署核定計畫確
實執行;其屬辦理訓練者,應建置訓練日誌、選手基本資料及其
他相關資料,作為績效查核依據。
(二)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體育署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
必要時受補助單位及各該辦理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說明資料、文
件。
(三)經核定之申請案件未辦理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體育署得停止
受理次一年之申請。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未配合體育署督導訪視,或
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體育署得不受理次一年度之申請。
(五)申請單位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偽造、變造者,已領之
補助領款應命其繳還;其後一年至三年內,得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者,應納入其預算辦理
。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工程定作及購置設備應予以列冊、登帳及維護管
理。經核定購置相關文件、財產及非消耗品者,應註記「教育部
運動發展基金補助」。
(三)核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政府採購公告金額以上者
,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辦理案件檔案備查(包括帳務);體育署
得請受補助單位或辦理單位書面說明執行進度。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有酬勞費等支出者,應依相關稅法
規定辦理扣繳。
(六)執行本要點相關資料(包括邀請函等),均應載明體育署為指導
單位。
(七)本要點補助額度得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
,酌予調整。
十四、本要點規定,於以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或依地方制度法第二
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辦理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