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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
    五年制前三年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各課
    程綱要應授基本能力,兼顧體育訓練正常化,確保學生基本學力,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任務分工:學校各行政處室應分工合作,提供運動代表隊實施訓練相
    關支援,包括課業輔導、心理輔導、場地設備及其他配套措施。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度、內容及週
      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三小時為原則,避免
      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但國家代表隊培訓
      或因賽程需求,檢具出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三)培訓及出賽,應請公假;其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不得
      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期,休養期
      間不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

四、課程實施:
(一)各校應依據各級各類學校課程綱要正常教學,不得任意停課或改授
      其他課程。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妥善規劃國中小彈性學習節數。

五、訓練管理(包括平時訓練、集中訓練及移地訓練):
(一)品德教育:各校應依據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將品德教育融入
      訓練及競賽,培養學生具備運動家精神。
(二)生活輔導:各校應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定期辦理防
      治教育及宣導,保障學生之身體自主權。
(三)安全管理:各校應建立緊急救護通報及處理機制,訂定運動傷害處
      理程序,定期辦理運動安全教育研習,強化學生、教師及教練預防
      及處理運動傷害能力。
(四)禁藥宣導:各校應辦理運動禁藥教育及防治事宜,維護運動員健康
      及促進競賽之公平。
(五)科研介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透過科研介入,以科學方法協助教
      練評量選手體能及技術,避免訓練過量,減少運動傷害發生率。

六、課業輔導:
(一)運動代表隊學生進行訓練及比賽,應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為原則
      ,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二)學校應加強學生課業輔導,提升生活技能及表達能力,並依課程綱
      要之目標及課程實施原則,建立賽前或賽後之補課措施,並於學期
      前將課業輔導計畫提報學校(體育)課程發展委員會備查。
(三)採集中住宿實施訓練者(包括賽前及比賽期間採集中住宿者),應
      合理安排學生作息。非上課期間應安排適當時段實施課業輔導或安
      排學生自習功課,並得結合教育部現有政策,請課輔老師進行個別
      輔導。
(四)課業輔導應進行學習評量,記錄成績,並輔導學生學業成績符合高
      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學
      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之及格基準規定,並對未達及格基準之學
      生加強課業輔導。
(五)各校得就運動代表隊甄選資格或選手參賽資格,訂定最低課業成績
      基準。課業成績未達基準者,於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後始得出賽。

七、志工認輔制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結合本署學校運動志工實施計畫
    ,或招募大學志工課輔團,建立認輔制度,支援學校辦理體育活動、
    運動賽會、課後照顧,或擔任運動團隊及課餘活動之運動指導等事項
    。

八、訪視及評鑑: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所屬學校規劃及建立補課機制,並得辦理
      學生學力抽測,定期抽訪相關學校課程輔導計畫之執行情形。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訪視及評鑑,訪視及評鑑重點項目應包括
      學校運動代表隊之訓練時數、公假日數、球員休養期機制、運動傷
      害防護機制、課程安排及課業輔導機制、課業成績,瞭解所屬學校
      是否研訂並執行相關策略,掌握學校課程教學及訓練現況。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追蹤輔導紀錄,並得納入校長年終成績考
      核及辦學績效參考指標。

九、考核方式: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本注意事項之執行情形,得視實際
    需要不定期辦理訪視及追蹤考核,並作為本署核定經費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