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年度體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與改善
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
三、補助對象:
(一)各級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本部輔導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組織或團體。
(四)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組織或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新建、修建與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二)校際體育活動及運動競賽:包括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
校運動會、全國性各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
或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及運動競賽。
(三)體育學術交流(包括原住民):辦理國際性、全國性學校體育學術
研討會或活動,或參加學校體育健康有關之國際性會議及活動。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出國比賽及集訓。
五、申請資格:
(一)新建、修建與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近二年參加大專運動會(最優級組)、中等學校運動會、學校運
動聯賽(最優級組)前四名學校。
2.經本部核定為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學校。
3.經本部核定為體育重點區域發展中心學校。
4.支援本部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學校。
5.原住民學校,以符合原住民地區、原住民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
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為限。
6.適應體育班或特教資源班(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成立體育特
殊教育班之學校。)
7.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它災害等)致運動
環境遭受損害,或學校體育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效果顯有不利
影響及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經費者。
(二)校際體育活動及運動競賽:
1.經遴選為辦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會內賽之學校或全國性運動組
織。
2.經遴選為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會內賽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3.辦理全國性、跨縣(市)以學生為主之體育活動或校際運動聯賽
之運動組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4.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跨縣(市)以學生參與數達總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體育活動之民間體育運動組織或團體。
5.辦理跨校性體育運動之學校。
6.支援本部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之團體。
7.原住民學校,以符合原住民地區、原住民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
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為限。
(三)體育學術交流:
1.配合本部施政重點辦理國際或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活動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各級學校或本部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之全
國性民間體育運動組織或團體。
2.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辦理與原住民相關體育學
術研討會或活動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或本部及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組織或團體。
3.健康與體育學者專家或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配合本部政策,參
與學校體育健康有關之國際會議及活動。
(四)體育運動團隊出國比賽及集訓:
1.申請出國比賽補助:經本部或單項運動協會遴選或推薦,代表國
家參加國際性比賽之個人或隊伍,且曾在最近一年內獲下列成績
之一者:
(1)全國大專運動會甲組前三名。
(2)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
(3)本部補助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
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辦理學校運動(棒球、
壘球、足球、籃球及排球)聯賽最優級組全國總決賽前三名(
棒球:大專甲組、高中木棒組及國中、小硬式組)。
(4)本部補助辦理之全國拔河錦標賽前三名。
(5)全國青年盃、青少年盃、少年盃、學童盃足球錦標賽前三名或
本部辦理樂樂足球全國決賽第一名,且經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推
薦者。
2.申請集訓補助:
(1)配合本部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並招收運動績優生者。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體育班,其運動成績曾獲中等學校
運動會、本部辦理之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全國性運動團
體或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甄審、甄試指定杯賽前四名。
(3)原住民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
(4)體育校院、體育中學選手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之學校假期
集訓。
六、補助原則:
(一)新建、修建與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以修建、整建
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為優先考量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1.前一年度曾獲本部相關單位(包括中部辦公室)補助者,不再予
以補助。但原住民及設有體育特殊教育班之學校,視實際需求予
以補助,以不重複補助項目為限。
2.當年度已依本項原則獲得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設置樂活運動
站及其他體育運動硬體設施。
3.補助額度依學校申請案件及本部經費預算審查核定,以不超過新
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不足部分由學校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自籌。
4.因天然災害或學校體育設施明顯不足及其他有緊急需求之單一學
校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以上者,得由本部視情況派員會
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進行實地訪視,同時考量直轄市、
縣(市)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5.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除原住民、設有體育
特殊教育班之學校、推展體育績優學校、中等學校運動會與運動
聯賽績優學校及專案性計畫外,本部不予補助。
(二)校際體育活動及運動競賽:依活動規模、賽制、比賽期程、場地及
參加隊數,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助,同一年度補助同一協會辦理相同
性質賽事以一次為限:
1.輔導辦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會內賽,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千五
百萬元為原則。
2.輔導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會內賽,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四千五
百萬元為原則。
3.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辦理全國性各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各級學
校每項運動種類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為原則。
4.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或民間組織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或活
動,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為原則。
5.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校際運動聯賽或活動,最高以補助新
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6.各級學校辦理跨校性活動,本部依規模大小酌予補助,最高以補
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但屬單一學校內年度例行活動者,應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自行籌編經費,本部不予補助。
7.本部主辦之全中運及全大運,擇最優紀錄者,予以補助,競賽種
類以田徑、游泳、舉重及射箭為限;其破大會紀錄者,個人項目
頒發新臺幣二萬元獎助學金,團體項目每人頒發新臺幣一萬元獎
助學金;破全國紀錄者,個人項目頒發新臺幣十萬元獎助學金,
團體項目每人頒發新臺幣五萬元獎助學金。
8.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訓練或
體育班,優先予以補助。
9.體育運動訓練申請案,視其計畫內容、規模大小、期程及參酌年
度預算,就所送經費概算表所列師資、教練、裁判、膳宿、交通
、營養、課業輔導、資料等費用項目予以補助。
10.研究、調查等專案計畫依有關規定辦理。
1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小學生普及化運動直轄市、縣(
市)複賽,每直轄市、縣(市)之補助金額:參與學校四十校以
下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四十一校至六十校者,補助新臺幣八
萬元;六十一校至八十校者,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八十一校至
一百校者,補助新臺幣十六萬元;一百零一校以上者,補助新臺
幣二十萬元。離島縣(市)視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至多以增
加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體育學術交流:依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酌予補助,每年各以補助
一次為原則:
1.國際性學校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依舉辦天數及參與人數,酌
予補助,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並視規模依下
列規定部分補助講座鐘點費、稿費、印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
費、場地布置費:
(1)國內舉辦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
(2)國內舉辦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
(3)國外舉辦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
(4)國外舉辦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
原則。
2.配合本部施政計畫,辦理全國性提升原住民競技運動等有關之研
討會或活動,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並視規模
依下列規定部分補助講座鐘點費、稿費、印刷費、膳宿費、場地
使用費、場地布置費:
(1)國內舉辦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
(2)國內舉辦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
(3)國外舉辦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
(4)國外舉辦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
原則。
3.辦理各級學校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依參加人數及辦理
天數,酌予補助,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並視規模
依下列規定部分補助講座鐘點費、稿費、印刷費、膳宿費、場地
使用費、場地布置費:
(1)辦理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2)辦理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4.由學校主辦前三目研討會或活動時,不予補助加班費、行政管理
費及校內場地費,且學校應提供配合款。
5.健康與體育學者專家或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參加與學校體育有關
之國際會議及活動,依國外舉辦地點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款(
以經濟艙計)予以補助。
(四)體育運動團隊出國比賽及集訓:其補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出國比賽:經本部或單項運動協會遴選或推薦,代表國家參加國
際比賽之隊伍,每一運動種類一次為限;除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或本部核准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者外,上課期間出國不予補助
:
(1)補助標準依據所獲名次及比賽區域訂定如下:
┌───────┬─────┬─────┬─────┐
│ 所獲名次│ │ │ │
│ 每人金額 │第 一 名│第 二 名│第 三 名│
│前往地區 │ │ │ │
├───────┼─────┼─────┼─────┤
│中南美洲、非洲│新臺幣一萬│新臺幣八千│新臺幣六千│
│ │元(每校最│元(每校最│元(每校最│
│ │高以補助新│高以補助新│高以補助新│
│ │臺幣二十萬│臺幣十五萬│臺幣十萬元│
│ │元為限) │元為限) │為限) │
├───────┼─────┼─────┼─────┤
│中東、西亞、美│新臺幣一萬│新臺幣八千│新臺幣六千│
│加、歐洲 │元(每校最│元(每校最│元(每校最│
│ │高以補助新│高以補助新│高以補助新│
│ │臺幣二十萬│臺幣十五萬│臺幣十萬元│
│ │元為限) │元為限) │為限) │
├───────┼─────┼─────┼─────┤
│紐澳、大洋洲 │新臺幣一萬│新臺幣八千│新臺幣六千│
│ │元(每校最│元(每校最│元(每校最│
│ │高以補助新│高以補助新│高以補助新│
│ │臺幣二十萬│臺幣十五萬│臺幣十萬元│
│ │元為限) │元為限) │為限) │
├───────┼─────┼─────┼─────┤
│東南北中亞 │新臺幣八千│新臺幣五千│新臺幣四千│
│ │元(每校最│元(每校最│元(每校最│
│ │高以補助新│高以補助新│高以補助新│
│ │臺幣十五萬│臺幣十萬元│臺幣八萬元│
│ │元為限) │為限) │為限) │
├───────┼─────┼─────┼─────┤
│大陸、港澳、琉│新臺幣五千│新臺幣三千│新臺幣二千│
│球 │元(每校最│元(每校最│五百元(每│
│ │高以補助新│高以補助新│校最高以補│
│ │臺幣十萬元│臺幣五萬元│助新臺幣四│
│ │為限) │為限) │萬元為限)│
└───────┴─────┴─────┴─────┘
(2)申請出國比賽補助以國際正式賽事為主,並以參賽國家至少三
國以上為原則。
(3)學校運動代表隊以移地訓練、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聯
誼性質出國者,得視本部年度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不適用依名
次、區域核計補助金額。
(4)運動種類補助之隊員不得超過大會競賽規程所定報名人數,且
隊員以具申請資格者為限。
(5)人數之補助計算包括隊員及職員(包括教練),隊員除應符合
前開小目資格外,每五位受補助隊員得增補一位職員(包括教
練)。
(6)職員之補助額度以第一小目所定各地區第三名核計。
(7)足球以經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核推薦者,其補助額度以第一小
目所定各地區第三名核計。每年至多補助十四隊,以不超過每
一運動種類及賽級之男女各二隊為原則。
(8)地區之選擇,應考量不同文化、特色交流。
2.集訓:每校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1)配合本部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招收運動績優生者,依
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酌予補助訓練項目,例如教練費、營
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
萬元為原則;其補助款限學校統籌用。
(2)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之體育班,績效符合補助者,視
其訓練計畫酌予補助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及
器材費等項目。其已依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作業要點
補助之項目,不得再申請補助。
(3)原住民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績效良好者,視其訓練計畫酌予
補助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等項目,
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4)學校運動代表隊國內、外集訓以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5)體育校院、體育中學選手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所屬學校於
假期集訓,視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專案簽核。
(6)移地訓練須符合提升競技水準者為限。
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1.新建、修建與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每年十一月
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提早送件,俾利直轄市、縣(市)政府
於期限內送本部審核。
2.校際體育活動及運動競賽: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
核。
3.體育學術交流: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
4.體育運動團隊訓練: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
(二)申請程序: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初審後,送本部申請經費補助。
2.大專院校、國立高中職、國立部屬中小學,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3.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跨縣市之學生體育活動者,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向本部提出申請。
4.全國性之運動組織及團體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填列「教育部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
費申請表」(附表一),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始得受理:
1.申請新建、修建與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
(2)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上述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2.申請校際體育活動及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
(2)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上述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3.申請出國比賽: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所屬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出國函件、出國人員名冊(以秩序冊手冊名單為
限,每五人補助職員一人)、行程表、預期績效、預算。
(2)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上述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4.申請集訓: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
(2)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上述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八、審核作業:
(一)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二)由本部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審查小組,就書面
資料予以審查核定。
(三)未符合本原則者,不予補助。
(四)已有相關補助規定之項目(例如體育班、體適能),不再重複補助
。
九、請撥及核銷:
(一)各項經費應依申請補助項目使用,各項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
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經費補助比率,涉及對地方政府之補助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本部得組訪視小組抽訪,其結果作為
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附表二)及收支結算表送本
部備查,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三)辦理活動成效不彰或不實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原則之經費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