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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01: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承辦學校申辦與遴選要點
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

一、本要點依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六點訂定之。

二、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均可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
    申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大運會)。

三、申辦單位應於大運會舉辦之二年前,向本部提出申辦規劃書(二十份
    )。

四、申辦規劃書內容包括:
(一)學校體育實施情形(組織行政、課程教學、活動競賽、場館利用等
      )。
(二)大運會實施計畫(宗旨、競賽種類、組織規程等)。
(三)各類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施(競賽、學術、藝文、展演等)。
(四)承辦資源與能力(人力資源、社會資源及財務計畫等)。
(五)環境條件報告(交通、住宿、餐飲、安全等)。
(六)學校保證大運會舉行函(校務會議通過之正式公函,必要時得報請
      本部同意後限期補送)。

五、本部為遴選承辦學校應成立遴選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遴選委
    員會評選過程中,申辦學校應提供相關資料,並向遴選委員會簡報與
    說明。

六、大運會承辦學校申辦流程另定之。

七、教育部核定承辦之學校,應於一年前成立大運會籌備委員會辦理各項
    籌備事宜。

八、本要點經本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