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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01: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主辦單位遴選要點
民國 93 年 11 月 22 日

一、本要點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於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以下簡稱中運會
    ) 舉辦前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規定,檢附二十份申辦規
    劃書,向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提出申辦。

三、申辦規劃書內容包括:
 (一) 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屬中等學校體育實施情形 (組織行政、
      課程教學、活動競賽、場館利用等)。
 (二) 中運會實施計畫 (宗旨、競賽種類、組織規程等) 。
 (三) 各類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施 (競賽、學術、藝文、展覽、表演等活
      動之場地及內容規劃) 。
 (四) 承辦資源與能力 (人力資源、社會資源及財務計畫等) 。
 (五) 環境條件報告 (交通、住宿、餐飲、安全等) 。
 (六) 經議會通過同意舉辦中運會之正式公函。

四、本部應成立遴選委員會配合時程遴選中運會主辦單位,其設置要點另
    定之。遴選委員會評選過程中,申辦單位應提供相關資料,並向遴選
    委員會簡報與說明。

五、經遴選核定之主辦單位,應於中運會預定舉行一年前,成立中運會籌
    備委員會辦理各項籌備事宜。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