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於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以下簡稱中運會
) 舉辦前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規定,檢附二十份申辦規
劃書,向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提出申辦。
三、申辦規劃書內容包括:
(一) 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屬中等學校體育實施情形 (組織行政、
課程教學、活動競賽、場館利用等)。
(二) 中運會實施計畫 (宗旨、競賽種類、組織規程等) 。
(三) 各類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施 (競賽、學術、藝文、展覽、表演等活
動之場地及內容規劃) 。
(四) 承辦資源與能力 (人力資源、社會資源及財務計畫等) 。
(五) 環境條件報告 (交通、住宿、餐飲、安全等) 。
(六) 經議會通過同意舉辦中運會之正式公函。
四、本部應成立遴選委員會配合時程遴選中運會主辦單位,其設置要點另
定之。遴選委員會評選過程中,申辦單位應提供相關資料,並向遴選
委員會簡報與說明。
五、經遴選核定之主辦單位,應於中運會預定舉行一年前,成立中運會籌
備委員會辦理各項籌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