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消費者: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
企業經營者: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營業登記證字號
、簽約地點。
二、(契約起訖時間、種類及額度)
契約中應載明契約起訖時間(期間不得逾十年)及消費者會員種類。
契約起訖時間逾一月以上者,應載明同等級服務契約之單月會籍費用
額度,且明確告知消費者。
前項單月會籍費用額度,不得逾該消費者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二
倍。
三、(費用、費用之種類、金額及付款方式)
消費者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入會費新臺幣________元。
□年費新臺幣________元。
□月費新臺幣________元。
□季費新臺幣________元。
□其他費用新臺幣________元。
前項費用得以下列方式給付:
□現金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方式。
四、(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之服務及說明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於營業時間內,提供下列服務內容:
(一)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運動器材、設備。
(二)各項設備使用方法之說明。
(三)各項設備於明顯處所張貼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
處理危險方法之說明。
(四)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練或指導員在場,於必要時提供指導
。
五、(入會後使用設施前之解約)
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求解約並請求全額
退還已繳費用:
(一)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企業經營者設施者。
(二)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者。
屬於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者,仍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
九條之一規定。
六、(終止契約及其效果)
雙方得終止契約。
消費者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已繳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
,扣除一定費用後退還:
□一、依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
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二、無法提供認定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
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企業經營者得依退
費金額百分之(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收取手續費,
以補償企業經營者所受之損失。
雙方未為前項約定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業經營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
者已繳之費用時,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
(一)企業經營者依契約所提供服務或設備上缺失,經主管機關命
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企業經營者單方要求終止契約者。
七、(贈與約款及其效果)
企業經營者以贈與商品或服務為內容所為之贈與,而於契約終止或解
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與,亦不得向消費者主
張自應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與之價額。
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會員會籍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該期限合
併納入契約範圍。
八、(會員權之暫停)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先以書面向企業經營者辦理暫停會員
權之行使,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一)因出國逾二個月者,依本款辦理暫停會員權益,其期間以個月為限
(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消費者同意得於境外使用企業經營者所提
供健身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
(三)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六個月嬰兒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五)因職務異動而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但消費者遷居地於未逾半
徑十公里範圍內毋庸另行支付費用即得使用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健
身設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消費者應檢附各款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企業經營者履約保證)
企業經營者應就收取金額(含會籍費用、預收之使用費及其他一切收
取之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但於契約期間內按月收
款者,不適用之。
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證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
,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
□(一)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
,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
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月)自專戶領取。企業經營者發生解
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致
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企業經營者同意其受益權歸屬消
費者或其受讓人。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十、(業者之保密義務)
企業經營者因消費者簽訂本契約或參加課程、各項活動而知悉或持有
消費者之資料,應予保密。
十一、(契約之審閱期)
本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不得少於三日。
十二、(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
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
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
二、(不得事先約定免除契約經營者責任)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造成消費者之身體、健
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三、(不得約定片面變更契約)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四、(不得約定得片面調高會費或類此字樣)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調高會費、其他契約所定之各項
費用或類此字樣。
五、(消費者通常物品毀損滅失責任歸屬)
對於消費者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滅失,不得為違反民法第六百零七
條之約定。
六、(廣告責任)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非本契約之一部分。
七、(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之約定)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八、(消費者持有契約之權利)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
九、(不得藉以商品為簽約標的而免除服務契約責任)
本契約存續期間內,而需終止本服務契約者,應依「應記載事項」第
六點、第七點規定處理,不得事先約定或藉以器材或教材為雙方簽約
標的而拒絕終止契約之要求。
十、(續約應經雙方書面確認)
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
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