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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7: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消費者: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
    企業經營者: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營業登記證字號
    、簽約地點。
二、(起訖時間與會員種類)
    契約中應載明契約之起訖時間(期限不得逾 10 年)、消費者之會員
    種類。
    契約之起訖時間逾一月以上者,應載明同等級服務契約之單月會籍費
    用額度,且明確告知消費者。
三、(費用、費用之種類、金額及付款方式)
    消費者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入會費新臺幣________元。
    □年費新臺幣________元。
    □月費新臺幣________元。
    □季費新臺幣________元。
    □其他費用新臺幣________元。
    前項費用得以下列方式給付:
    □現金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方式。
四、(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之服務及說明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於營業時間內,提供下列服務內容:
(一)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運動器材、設備。
(二)各項設備使用方法之說明。
(三)各項設備於明顯處所張貼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
      處理危險方法之說明。
(四)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練或指導員在場,於必要時提供指導
      。
五、(解除契約)
    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七日內,未使用企業經營者設施者,得要求解
    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屬訪問、郵購買賣者,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
    規定。
六、(終止契約及其效果)
    雙方得終止契約。
    消費者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已繳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
    ,扣除一定費用後退還:
    □一、依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
          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二、無法提供認定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
          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企業經營者得依退
          費金額百分之(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收取手續費,
          以補償企業經營者所受之損失。
          雙方未為前項約定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業經營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
          者已繳之費用時,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
      (一)企業經營者依契約所提供服務或設備上缺失,經主管機關命
            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企業經營者單方要求終止契約者。
七、(附贈品契約之選項約定及其效果)
    企業經營者所贈商品為簽約條件之一,應依下列各款方式擇一預先約
    定:
    □一、該商品無償贈予消費者。
    □二、契約終止時,除依第六點規定退費外,消費者應向業者以該商
          品價格新臺幣元賠償業者損失。
      未為前項約定時,視為依第一款方式為之。
八、(會員權之暫停)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先以書面向企業經營者辦理暫停會員
    權之行使,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一)因出國逾二個月者,依本款辦理暫停會員權益,其期間以個月為限
      (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消費者同意得於境外使用企業經營者所提
      供健身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
(三)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六個月嬰兒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五)因職務異動而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但消費者遷居地於未逾半
      徑十公里範圍內毋庸另行支付費用即得使用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健
      身設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消費者應檢附各款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企業經營者履約保證)
    契約期間逾一年且預收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
    過金額部分提供下列方式之一,所為履約保證之內容,載於契約正面
    明顯處:
    □一、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
          理,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消費額度
          ,按期(年、季、月)自專戶領取。但企業經營者發生解散、
          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勒令歇業、假扣押致無法履行服
          務契約義務時,其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二、由○○金融機構保證繼續提供服務或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
          所剩殘值金額。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
          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應與契約期限一致)。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未依前項提供履約保證者,視為依第一款方式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實際消費額度」,指消費者簽約後,約定企業經
    營者能提供服務之日起,依據第二點第二項所定單月會籍費用額度,
    且以其實際經過期間所佔合約期間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業者之保密義務)
    企業經營者因消費者簽訂本契約或參加課程、各項活動而知悉或持有
    消費者之資料,應予保密。
十一、(契約之審閱期)
      本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不得少於三日。
十二、(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
      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
      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
二、(不得事先約定免除契約經營者責任)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造成消費者之身體、健
    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三、(不得約定片面變更契約)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四、(不得約定得片面調高會費)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調高會費。
五、(消費者通常物品毀損滅失責任歸屬)
    對於消費者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滅失,不得為違反民法第六百零七
    條之約定。
六、(廣告責任)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非本契約之一部分。
七、(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之約定)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八、(消費者持有契約之權利)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
九、(不得藉以商品為簽約標的而免除服務契約責任)
    本契約存續期間內,而需終止本服務契約者,應依「應記載事項」第
    六點、第七點規定處理,不得事先約定或藉以器材或教材為雙方簽約
    標的而拒絕終止契約之要求。
十、(續約應經雙方書面確認)
    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
    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