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總則
一 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訂定之。
二 本要點所稱替代役體育役,包括競技類及體育行政類。
三 替代役體育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 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 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等事項。
(二)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考等
事項。
(三) 本會、本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國訓中心) 、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及本會指定之單位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勤務分
配、生活管理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貳 訓練及分發
四 役男專業訓練,由國訓中心或商請其他訓練機關 (構) (以下簡稱訓
練單位) 辦理。
五 役男之分發,依其專長、訓練成績及志願公開分發。
六 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性質,適時辦理職前講習及在職
訓練。
七 管理幹部之甄選,由服勤單位依專長、訓練及考核成績擇優提報,經
本會施予一週至二週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審查核定為管理幹部,協
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管理幹部如有重大言行不檢或不適任之情形,得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
,陳報撤銷其資格。
參 服勤
八 役男之輔助勤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 接受徵召參加集訓,以提升國家競技運動實力。
(二) 協助中央及地方政府推展體育活動。
(三) 協助辦理基層運動選手寒暑假集中訓練事項,提升基層競技運動實
力。
(四) 協助強化各級學校課後訓練事項,發展學校特色運動。
(五) 其他臨時指派之相關勤務。
九 役男服勤方式:
(一) 服勤單位應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
須變更勤務者,應報請單位主官 (管) 核准。
(二) 役男除休假、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或規定
宿所內待命。備勤期間,遇事外出,應經服勤單位核准,且外出時
段,限於八時至二十一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
(三) 勤務時間之安排得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每日服勤時間比照公務
人員;如遇臨時事故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
肆 生活管理
十 權責區分:
(一) 本會負責策劃、督考役男生活管理全般事宜。
(二) 服勤單位負責役男生活管理及考核工作。
十一 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
人員。
十二 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官 (管) 或管理幹
部,對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責任。
十三 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規定,及服勤單位對生活管理之要求事項。
十四 役男服勤時應著制服,並整肅儀容,不得蓄染鬢髮 (鬍) 等。
十五 役男應依規定作息,保持內務整潔,並遵守服勤單位相關規定。
十六 為激勵服勤役男工作士氣、指導服勤要領,各服勤單位應持續實施
勤務訪視及輔導,以解決相關問題。
十七 服勤單位對經常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或有重大惡行紀錄之役男,應造
冊列管,加強輔導考核;惡性不改者,得函請本會施予輔導教育,
藉以達到嚇阻效果。
十八 役男無故不就指定職役或違抗管理 (監督) 長官之勤務命令者,由
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十九 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即發出離
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逾七日者,由服勤單位函請司法機關
究辦,並副知本會。
二十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
本會報告,並妥為處理。本會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二十一 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獎懲人
次統計表、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月報表送本會。
伍 役籍管理
二十二 役籍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 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管理。
(二) 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管理。
(三) 停役、退役、除役後:由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管理
。
二十三 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後,應登錄替代役役男
役籍表,於五日內造具役籍管理名冊三份,一份自存,另兩份送
本會,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
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二十四 役男服役期滿前四個月,服勤單位應繕造服役期滿名冊,送本會
彙轉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二十五 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
,不得轉為其他用途。服勤單位每年元月份應辦理役男身分證校
正。
陸 獎懲
二十六 本會替代役役男及管理幹部之獎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
役男獎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七 獎勵種類:榮譽假、嘉獎、記功、獎狀。
二十八 懲處種類:罰勤、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
二十九 獎勵權責區分:
(一) 榮譽假、嘉獎、記功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
(二) 獎狀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報請本會核定。
三十 懲處權責區分:
(一) 罰勤、申誡及記過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
(二) 罰薪及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提報本會核定後,送請主
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一 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時效
原則辦理。
三十二 獎懲程序及申訴:
(一) 獎懲機關對役男為記功、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前
,應依該機關相當之程序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
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核定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處
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三) 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書送
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原懲處機關之上級機關提
出申訴。申訴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
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四)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
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五) 申訴得不予處理情形:
1 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
2 原懲處已不存在。
3 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4 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柒 請、休假
三十三 役男請假,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逕
行核處。
三十四 役男休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休假日實施。因勤務停止
休假時,應予預休或補休。
捌 裝備
三十五 役男於訓練期間或執行勤務時,均應穿著制服。
三十六 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誌等配件,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三十七 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
時得發給交通費。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
照,並要求使用者善盡保管之責任。
玖 膳宿
三十八 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 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 服勤期間,集中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借用或租賃之房舍,並
提供寢具。
三十九 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 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 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
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三) 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拾 請、遷調
四十 請調原則:
(一) 僅受理因特殊困難原因之請調。
(二) 請調單位限於同一服勤性質機關。
(三) 役男因以下因素得申請請調:
1 政府列為甲級生活扶助戶之家庭者。
2 於外島服役 (含替代役) 役男「因公死亡」,其兄或其弟入營
者。
3 兄或弟兩人 (含二人以上) 服常備士兵役或替代役者,其中後
入營者,得申請之。
(四) 請調人員多於請調單位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幹部考評
等順序檢討。
(五) 於同一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不得
請調。
四十一 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者,應即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再
申請變更或註銷者,應檢附懲處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四十二 本會得依役男專長或服勤單位之建議或其他特殊原因,辦理役男
遷調。
拾壹 附則
四十三 各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對役男之申訴案件,積極查處
,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四十四 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施行細則及相關
規定辦理。
四十五 各服勤單位因業務需要,得依本要點訂定役男管理補充規定送本
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