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替代役體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

     壹  總則
一  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訂定之。

二  本要點所稱替代役體育役,包括競技類及體育行政類。

三  替代役體育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 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 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等事項。
 (二)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考等
      事項。
 (三) 本會、本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國訓中心) 、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及本會指定之單位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勤務分
      配、生活管理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貳  訓練及分發
四  役男專業訓練,由國訓中心或商請其他訓練機關 (構)  (以下簡稱訓
    練單位) 辦理。

五  役男之分發,依其專長、訓練成績及志願公開分發。

六  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性質,適時辦理職前講習及在職
    訓練。

七  管理幹部之甄選,由服勤單位依專長、訓練及考核成績擇優提報,經
    本會施予一週至二週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審查核定為管理幹部,協
    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管理幹部如有重大言行不檢或不適任之情形,得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
    ,陳報撤銷其資格。

     參  服勤
八  役男之輔助勤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 接受徵召參加集訓,以提升國家競技運動實力。
 (二) 協助中央及地方政府推展體育活動。
 (三) 協助辦理基層運動選手寒暑假集中訓練事項,提升基層競技運動實
      力。
 (四) 協助強化各級學校課後訓練事項,發展學校特色運動。
 (五) 其他臨時指派之相關勤務。

九  役男服勤方式:
 (一) 服勤單位應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
      須變更勤務者,應報請單位主官 (管) 核准。
 (二) 役男除休假、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或規定
      宿所內待命。備勤期間,遇事外出,應經服勤單位核准,且外出時
      段,限於八時至二十一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
 (三) 勤務時間之安排得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每日服勤時間比照公務
      人員;如遇臨時事故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

     肆  生活管理
十  權責區分:
  (一) 本會負責策劃、督考役男生活管理全般事宜。
  (二) 服勤單位負責役男生活管理及考核工作。

十一  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
      人員。

十二  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官 (管) 或管理幹
      部,對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責任。

十三  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規定,及服勤單位對生活管理之要求事項。

十四  役男服勤時應著制服,並整肅儀容,不得蓄染鬢髮 (鬍) 等。

十五  役男應依規定作息,保持內務整潔,並遵守服勤單位相關規定。

十六  為激勵服勤役男工作士氣、指導服勤要領,各服勤單位應持續實施
      勤務訪視及輔導,以解決相關問題。

十七  服勤單位對經常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或有重大惡行紀錄之役男,應造
      冊列管,加強輔導考核;惡性不改者,得函請本會施予輔導教育,
      藉以達到嚇阻效果。

十八  役男無故不就指定職役或違抗管理 (監督) 長官之勤務命令者,由
      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十九  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即發出離
      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逾七日者,由服勤單位函請司法機關
      究辦,並副知本會。

二十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
      本會報告,並妥為處理。本會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二十一  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獎懲人
        次統計表、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月報表送本會。

     伍  役籍管理
二十二  役籍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 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管理。
   (二) 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管理。
   (三) 停役、退役、除役後:由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管理
        。

二十三  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後,應登錄替代役役男
        役籍表,於五日內造具役籍管理名冊三份,一份自存,另兩份送
        本會,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
        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二十四  役男服役期滿前四個月,服勤單位應繕造服役期滿名冊,送本會
        彙轉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二十五  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
        ,不得轉為其他用途。服勤單位每年元月份應辦理役男身分證校
        正。

     陸  獎懲
二十六  本會替代役役男及管理幹部之獎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
        役男獎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七  獎勵種類:榮譽假、嘉獎、記功、獎狀。

二十八  懲處種類:罰勤、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

二十九  獎勵權責區分:
   (一) 榮譽假、嘉獎、記功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
   (二) 獎狀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報請本會核定。

三十  懲處權責區分:
   (一) 罰勤、申誡及記過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
   (二) 罰薪及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提報本會核定後,送請主
        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一  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時效
        原則辦理。

三十二  獎懲程序及申訴:
   (一) 獎懲機關對役男為記功、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前
        ,應依該機關相當之程序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
        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核定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處
        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三) 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書送
        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原懲處機關之上級機關提
        出申訴。申訴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
        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四)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
        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五) 申訴得不予處理情形:
        1 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
        2 原懲處已不存在。
        3 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4 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柒  請、休假
三十三  役男請假,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逕
        行核處。

三十四  役男休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休假日實施。因勤務停止
        休假時,應予預休或補休。

     捌  裝備
三十五  役男於訓練期間或執行勤務時,均應穿著制服。

三十六  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誌等配件,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三十七  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
        時得發給交通費。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
        照,並要求使用者善盡保管之責任。

     玖  膳宿
三十八  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 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 服勤期間,集中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借用或租賃之房舍,並
        提供寢具。

三十九  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 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 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
        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三) 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拾  請、遷調
四十  請調原則:
   (一) 僅受理因特殊困難原因之請調。
   (二) 請調單位限於同一服勤性質機關。
   (三) 役男因以下因素得申請請調:
        1 政府列為甲級生活扶助戶之家庭者。
        2 於外島服役 (含替代役) 役男「因公死亡」,其兄或其弟入營
          者。
        3 兄或弟兩人 (含二人以上) 服常備士兵役或替代役者,其中後
          入營者,得申請之。
   (四) 請調人員多於請調單位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幹部考評
        等順序檢討。
   (五) 於同一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不得
        請調。

四十一  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者,應即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再
        申請變更或註銷者,應檢附懲處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四十二  本會得依役男專長或服勤單位之建議或其他特殊原因,辦理役男
        遷調。

     拾壹  附則
四十三  各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對役男之申訴案件,積極查處
        ,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四十四  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施行細則及相關
        規定辦理。

四十五  各服勤單位因業務需要,得依本要點訂定役男管理補充規定送本
        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