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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查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及運動員來臺參觀訪問原則
民國 87 年 12 月 14 日

一  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及運動員申請來臺參觀訪問,由行政院體育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專業造詣審查。

二  專業造詣審查標準:
 (一) 現任國際或亞洲或大陸縣級以上體育組織負責人或重要幹部,持有
      證明文件者。
 (二) 曾獲國際或亞洲著名體育學術機構或組織之褒獎或認定,持有具體
      證明文件者。
 (三) 曾任或現任體育人員、運動教練、運動裁判,持有證明文件者。
 (四) 大陸體育專業學校或科系畢 (肄) 業,持有畢業證書或在學證明者
      。
 (五) 曾參加大陸縣級以上運動競賽獲前三名,持有證明文件者。
 (六) 曾代表中國大陸參加國際或亞洲運動錦標賽之選手或教練,持有證
      明文件者。

三  來臺參賽人數,以競賽規程規定之人數為原則。

四  來臺參觀訪問人數,以該項運動競賽來臺參賽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五  經本會審查合格者,由本會函復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同意其入
    境。

六  本原則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