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及運動員申請來臺參觀訪問,由行政院體育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專業造詣審查。
二 專業造詣審查標準:
(一) 現任國際或亞洲或大陸縣級以上體育組織負責人或重要幹部,持有
證明文件者。
(二) 曾獲國際或亞洲著名體育學術機構或組織之褒獎或認定,持有具體
證明文件者。
(三) 曾任或現任體育人員、運動教練、運動裁判,持有證明文件者。
(四) 大陸體育專業學校或科系畢 (肄) 業,持有畢業證書或在學證明者
。
(五) 曾參加大陸縣級以上運動競賽獲前三名,持有證明文件者。
(六) 曾代表中國大陸參加國際或亞洲運動錦標賽之選手或教練,持有證
明文件者。
三 來臺參賽人數,以競賽規程規定之人數為原則。
四 來臺參觀訪問人數,以該項運動競賽來臺參賽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五 經本會審查合格者,由本會函復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同意其入
境。
六 本原則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