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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6:1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辦理漆彈活動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一、教育部體育署為規範漆彈活動,以維護漆彈活動參與者(以下簡稱參
    與者)之安全,並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漆彈活動,指由各級政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其
    他民間法人、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所辦理,以類似槍型之發射
    器(以下簡稱漆彈槍)射出漆彈,擊中參與者後產生顏色漆標記,供
    裁判計分之休閒娛樂運動。
    前項參與者,應年滿十五歲。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及癲癇等突發性疾
    病者,須先告知場地管理人員或教練,不得參加對抗競賽項目。

三、主辦單位辦理漆彈活動前,應訂定實施計畫,於主辦單位網頁公告之
    。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包括活動地點與場地、設施與設備、安全措施、
    醫療救護及服務或獎勵項目。

四、活動場地內應設置安全告示牌,告知參與者正確之活動進行規則,並
    禁止非參與者進入場內。

五、主辦單位應每日檢查活動場地及設施、設備,以保障參與者之安全。

六、漆彈槍發射初速應為每秒二百五十呎(七十六點二公尺)以上,三百
    英呎(九十一點四公尺)以下。

七、參與者每十人應配置合格教練一人,負責漆彈活動之指導及安全維護
    。

八、活動場地內之參與者、教練、裁判及其他工作人員,均應配戴檢驗合
    格之防護面罩,穿著適當之服裝及裝備,並由教練或裁判檢視;活動
    進行時,不得私自將防護面罩取下,其有違反者,教練或裁判得暫停
    活動,並將違反者勒令出場。

九、活動進行時,參與者應服從教練之指導或裁判之判決,並禁止與其他
    參與者發生肢體衝突。有爭議時,應於活動結束後至場外向主辦單位
    反映。

十、非對戰時,漆彈槍應關保險,槍口上套塞,避免發生危險。漆彈槍槍
    口應朝上,禁止對人。

十一、參與者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場,並應遵守場內活動及區域劃分規則
      ,嚴禁對參觀區或場外射擊。

十二、漆彈場地業者應設置救護站,並訂定緊急醫療應變計畫;其設置方
      式如下:
  (一)救護站應至少配置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一人
        、救護機動車一輛及 AED  一臺。
  (二)應與鄰近醫院訂定緊急醫療合作計畫。
  (三)活動場地應預留安全通道,供救護車或救護機動車之通行。

十三、主辦單位應為參與者投保責任險;其投保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每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四)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以上。

十四、主辦單位應明定收費及退費基準及參與者應遵行事項,於活動舉辦
      至少十日前公告實施。

十五、主辦單位應於網路提供聯絡資訊,包括聯絡人、聯絡電話、聯絡電
      郵、聯絡地址、傳真或 Facebook╱Twitter。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