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國立大專校院申請增聘專任運動教練
(以下簡稱運動教練) 員額審核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範圍:
本原則之適用範圍,以經行政院核定本部之總量員額中提列一定名額
,作為國立大專校院 (以下簡稱各校) 增聘之運動教練為限。各校於
原有法定編制內聘任之運動教練,仍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申請條件:
各校之在學學生中,有曾當選為我國參加奧運、亞運、東亞運、世大
運或亞、奧運運動種類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正式錦標賽之國家代
表隊選手情形者,得依本原則之規定提出申請。
四、審核方式:
由本部邀集相關學者專家五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核事宜。
五、審核重點:
審核重點項目包括訓練場地設施、選手課業與生活輔導、參賽成績、
培訓計畫、運動團隊培訓經費及相關訓練資源 (含贊助資源) 等。
六、核給原則:
每年度每校每一運動種類以核給一名運動教練為原則。
七、績效評估:
本部於核給員額後,將依各校執行情形進行不定期訪視,其結果將作
為往後年度核定運動教練員額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