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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民國 89 年 01 月 11 日

第 1 條
為處理因國內外各種運動賽會時間重疊選手參賽順序問題,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賽會時間,包含運動賽會之比賽期間及賽前集訓期間。
本辦法所稱國內賽會,指全國性、地方性、特定對象及選手所屬單位內部
之單項運動競賽或綜合性運動會。

第 3 條
具下列國際性運動賽會 (以下簡稱國際賽會) 國家代表隊資格之選手,應
優先參加國際賽會;各國際賽會時間重疊者,並依下列優先順序參加比賽

一  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  亞洲運動會。
三  世界大學運動會。
四  東亞運動會。
五  世界青少年運動會。
六  世界單項運動錦標 (盃) 賽或公開賽。
七  亞洲單項運動錦標 (盃) 賽或公開賽。
八  世界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
九  世界青、少年單項運動錦標 (盃) 賽。
一○  亞洲青、少年單項運動錦標 (盃) 賽。
一一  亞洲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
奧林匹克運動會資格賽與前項賽會時間重疊時,選手應參加之比賽由全國
單項運動協會評估後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以下簡稱中華體總) 審核
,並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定之,不受前項各款順序之限制。

第 4 條
國際性邀訪比賽與國內賽會之賽會時間重疊時,由選手所屬組隊單位自行
決定參加之賽會;組隊參賽之單位不同時,由各組隊單位協商定之。

第 5 條
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之組訓及參賽事宜,由與各該相關國際賽會具直接關
係之全國性運動組織負責。

第 6 條
各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參加國際賽會之年度行事曆,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
會協調各該協會統籌編排;舉辦國內賽會之年度行事曆,由中華體總協調
各該協會統籌編排。
前項年度行事曆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排完成,並公布上網。

第 7 條
選手未依第三條之規定參加國際賽會者,相關全國性運動組織得依組織規
定予以議處。

第 8 條
全國性運動組織未依第三條之規定辦理者,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得停止年度
經費補助。

第 9 條
學校運動團隊未依第三條之規定辦理者,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得函請其所屬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處。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