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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5: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 (以下簡稱全國性體育團體) 參加或舉辦國際性
 (含亞洲) 或全國性體育活動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經費補助。

第 3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規定時間提年度計畫總表 (附表一) 、分表及相關資料報本會核定後,依
本辦法各章節規定程序及時間,提分項活動計畫申請經費補助;未經本會
核定之年度計畫項目,除有特殊原因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受理補助之申請

前項經本會核定補助之活動,除經本會專案核定變更者外,應依核定之優
先順序執行原訂計畫。

第 3-1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項目含保險費者,申請單位應依各該章節規定保險額度
為參加者辦理包括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之平安保險;未規定保險額度者
,每人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 (以下同) 三百萬元。

     第 二 章 競技運動
          第 一 節 舉辦國際 (含亞洲) 性及全國性運動
第 4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全國性體育團體主 (承) 辦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競賽者。
二  全國性體育團體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者。

第 5 條
依本章節補助之申請單位 (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如下:
一  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須為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並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華奧會) 認可為相關國際體
    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二  非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須為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 6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主 (承) 辦國際 (含亞洲) 性正式錦標賽 (含奧運資格賽,青年、青
    少年及少年正式錦標賽) :
 (一) 膳宿費:國內外參賽隊職員依實際參賽人數,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二
      、○○○元 (如為收費比賽,折半補助) ;補助天數以開幕日至閉
      幕日加計三天計算。
 (二) 交通費:大型車每天每輛最高補助一二、○○○元,中型車每天每
      輛最高補助六、○○○元,小型車每天每輛最高補助四、○○○元
      。
 (三) 保險費:依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核實補助。
 (四) 除因特殊因素,經專案核定者外,外隊機票應自行負擔。
 (五) 來台擔任裁判或國際 (含亞洲) 體育組織指派之技術人員,比照參
      賽隊職員膳宿費標準補助膳宿費用。
二  主 (承) 辦國際 (含亞洲) 性公開賽、巡迴賽及邀請賽 (須有五個國
    家或地區以上隊伍參加) :
 (一) 膳宿費:國內外參賽隊職員依實際參賽人數,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一
      、六○○元 (如為收費比賽,折半補助) :補助天數以開幕日至閉
      幕日加計三天計算。
 (二) 交通費:大型車每天每輛最高補助九、○○○元,中型車每天每輛
      最高補助四、○○○元,小型車每天每輛最高補助三、○○○元。
 (三) 保險費:依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核實補助。
三  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
 (一) 依競賽性質、規模、人數、天數及經費預算等酌予補助裁判、印刷
      、獎盃製作、交通、保險、誤餐、消耗性器材設備及場地費用,每
      一賽會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二) 除因特殊因素,經專案核定者外,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二次為
      限。

第 7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  主 (承) 辦前條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競賽者: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
    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分表 (附表二) 外,並應於競賽舉辦前二個
    月,檢附本會核定之主 (承) 辦計畫書暨籌辦計畫書 (含經費預算)
    ,陳報本會核辦。
二  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者: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
    及分表 (附表三) 外,並應於舉辦前二個月,檢附競賽規程及經費預
    算表,陳報本會核辦。
申請單位於爭辦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競賽或主辦國際邀請賽前,應陳報
主 (承) 辦計畫書 (附表四、五) ,經本會核定後,始可向國際體育組織
爭取主 (承) 辦或發函邀請,並應於活動結束後提交成果報告表 (附表五
之一) 送本會核備。

          第 二 節 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及運動競賽
第 8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經本會核定組團參賽計畫 (含選拔、培訓、參賽等作業程序及相關規
    定) ,且依公開選拔程序組成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會之代表團
    。
二  全國性體育團體依陳報本會核定參賽計畫 (含選拔、培訓、參賽等作
    業程序及相關規定) ,且依公開選拔程序組成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
    體育組織舉辦正式錦標 (盃) 賽 (含奧運資格賽、長青、青年、青少
    年及少年正式錦標賽) 之國家代表隊。
三  全國性體育團體依陳報本會核定參賽計畫,且依公開選拔程序組成參
    加國際 (含亞洲) 性公開賽、巡迴賽及邀請賽 (需有五個國家或地區
    以上隊伍參加) 之國家代表隊。

第 9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如下:
一  前條第一款由組團單位申請。
二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由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
    中華奧會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申請。

第 10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第八條第一款:依組團單位提報之參賽預算專案核定。
二  第八條第二款,除長青正式錦標賽每人以補助服裝費四、○○○元為
    限外,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 交通費:每人補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
 (二) 手續費 (含出國證照費及保險費) :每人最高補助三、○○○元;
      其中保險費 (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應憑單據報支。
 (三) 服裝費:每人補助四、○○○元。
 (四) 膳宿費:
      1 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二、○○○元,但主辦單位有統一收費標準且
        低於二、○○○元者,按該標準支給憑據報銷。
      2 主辦單位供膳不供宿者,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一、二○○元。
      3 主辦單位供宿不供膳者,每人每天最高補助八○○元。
      4 補助天數以開幕日至閉幕日加計三天計算。
三  第八條第三款:每人補助最短行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五折。

第 11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六) 外,並應於出國前一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會核辦:
一  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
二  主辦單位邀請函 (含主辦單位膳宿、交通、人數等規定) 。
三  教練及選手選拔計畫與選拔紀錄。
四  代表隊人員名冊 (附表七) 。

第 12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  補助人數 (含隊職員) 除第八條第一款專案核定外,依大會競賽規程
    所訂報名人數核計,大會競賽規程未規定者,由本會依隊職員人數對
    照表 (附表八) 核定。
二  依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接受補助出國參加比賽者之運動服裝,均應依本
    會核定之「國家運動代表隊服裝」圖樣製作,並於相關競賽適當場合
    穿著出場。
三  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於參賽團隊返國後一個月內,填具參賽報告 (附
    表九) 送本會核備。

          第 三 節 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競賽賽前
第 13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經本會核定組團參賽計畫 (含選拔、培訓、參賽等作業程序及相關規
    定) ,且依公開選拔程序組成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會之代表團
    。
二  全國性體育團體依陳報本會核定參賽計畫 (含選拔、培訓、參賽等作
    業程序及相關規定) ,且依公開選拔程序組成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
    體育組織舉辦正式錦標 (盃) 賽 (含奧運資格賽,青年、青少年及少
    年正式錦標賽) 之國家代表隊。

第 14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如下:
一  前條第一款由培訓單位申請。
二  前條第二款,由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會
    認可為相關國際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申請。

第 15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賽前國內培訓:
(一) 第十三條第一款:依培訓單位提報之培訓預算專案核定。
(二) 第十三條第二款,依下列規定補助:
     1 教練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七○○元,依實際訓練天數核計。
     2 選手費:每人每天一○○元,依實際訓練天數核計。
     3 膳宿費:每人每天二四○元,依實際訓練天數核計。
     4 訓練服裝及消耗性器材補助費:每人最高補助五、○○○元,依
       運動項目、訓練天數核計。
     5 行政管理費 (含醫療、交通、保險及雜支) :每人每天補助五○
       元,依實際訓練天數核計。
二  賽前國外移地訓練:
(一) 機票費:每人補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但不得與參加國
     際運動競賽補助費重複。
(二) 膳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二、○○○元,依實際訓練天數核計;
     但不得與國內培訓及國外參賽之補助費重複。
(三) 教練費、選手費、訓練服裝及消耗性器材費、行政管理費等依國內
     培訓補助標準辦理;但不得與國內培訓補助費重複。

第 16 條
前條之補助天數審查原則如下:
一  參加國際 (含亞洲) 正式錦標賽最多補助三十天。
二  參加國際 (含亞洲) 分齡正式錦標賽最多補助十五天。
三  賽前國外移地訓練最多補助十天。

第 17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十) 外,並應於實施賽前培訓前一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
會核辦:
一  賽前國內培訓:
 (一) 本會核定之參賽計畫。
 (二) 代表隊選拔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選拔會議紀錄、教練及選手名冊
      。
 (三) 賽前訓練計畫 (含詳細訓練時間、地點、訓練內容、預期績效) 。
二  賽前國外移地訓練:
 (一) 本會核定之參賽計畫。
 (二) 國外移地訓練單位同意函及支援事項之證明文件。
 (三) 移地訓練計畫 (含詳細移地訓練時間、地點、行程安排、訓練內容
      、預期績效、經費預算) 。

第 18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  在本職服務單位辦理留職停薪之培訓教練,其教練費依第十五條標準
    或依其本職薪資 (不含兼職、兼課) 核發補助費。
二  在本職服務單位辦理帶職帶薪之培訓教練,其教練費依第十五條標準
    五分之一或比照「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規定核
    支補助費。
三  在本職服務單位辦理留職停薪之培訓隊選手,除第十五條規定外,另
    支給生活津貼每月二萬元或依其本職薪資 (不含兼職、兼課) 核發補
    助費。
四  已畢業或退役未就業之培訓選手,得另支給生活津貼每月二萬元。
五  本職為學校教師之培訓教練或選手,如需自行負擔代課鐘點費者,得
    依實際時數 (不含兼課或超支鐘點費) ,另行支給代課鐘點費。
六  具學生身分之培訓選手,需辦理課業輔導者所需經費,專案辦理。
七  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競賽賽前培訓訓練期間之管理及督導考核
    事宜,應配合本會政策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四 節 參加或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 (研)
第 19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
一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分
    表 (附表二十) 外,並應於會議舉辦前二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
    會核辦:
 (一) 本會核定年度計畫。
 (二) 會議籌備計畫 (含時間、地點、對象、人數、日程、議程、經費預
      算等) 。
二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分
    表 (附表二十一) 外,並應於外賓來臺前二個月檢附邀訪計畫 (含對
    象、人數、日程、活動內容等) 函送本會核辦。

第 20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
會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 21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第十九條第一款:
 (一) 交通費:每人補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
 (二) 膳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二、○○○元。
 (三) 手續費 (含出國證照費及保險費) :每人最高補助三、○○○元;
      其中保險費 (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應憑單據報支。
二  第十九條第二款:
 (一) 參加講 (研) 習學員人數一○○人以下,二十人以上,且未收取報
      名費者,補助額度如下:
      1 講 (研) 習一天者,最高補助八萬元。
      2 講 (研) 習二天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3 講 (研) 習三天者,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二) 人數超過一○○人或天數超過三天者,得酌予增加補助,最高以三
      十萬元為限。
三  講 (研) 習會收取報名費者,本會視預算狀況酌予補助經費。

第 22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  第十九條第一款: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分表
     (附表十一) 外,應於出國前二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會核辦:
 (一) 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
 (二) 出國參加講 (研) 習會計畫書 (含目的、時間、地點、選拔作業程
      序及相關規定) 。
 (三) 主辦單位邀請函。
 (四) 選拔紀錄。
 (五) 出國人員名冊 (附國家級運動教練或裁判證影本) 。
 (六) 連續擔任運動教練或裁判工作二年之證明資料。
 (七) 經費預算表。
二  第十九條第二款:
 (一) 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分表 (附表十二) 外
      ,並應於講 (研) 習會前二個月,檢附講 (研) 習會實施計畫,陳
      報本會核定。
 (二) 講 (研) 習會實施計畫應包括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地點、
      參加對象及人數、課程配當表 (含課目、授課時間、時數及講座)
      、預期績效及經費預算等資料。

第 23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  獲本會補助出國參加講 (研) 習會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蒐集研習相關資料,提供各該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參考。
 (二) 出國人員須向所屬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之教練、裁判委員會專題報
      告。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提出六千字以上 (不含附件) 之返國報
      告書,送交所屬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及本會參考,其內容應包括目
      的、講習日誌、講習課程內容、授證過程、考核、心得、檢討及建
      議等。二人以上同時出國參加同一講 (研) 習會時,得個別或聯合
      撰寫報告。
 (三) 配合擔任各該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教練、裁判講 (研) 習會之講座
      或推展相關活動。
二  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講 (研) 習會,以國際 (含亞洲) 運動總會主辦或
    承認,並頒發證件之講 (研) 習會為限。
三  出國補助費不含參觀、訪問及出席會議等活動。
四  補助出國參加講 (研) 習,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十名為限。

          第 五 節 聘用外籍運動教練
第 24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為全國性體育團體基於國家代表隊培訓、長期培訓優
秀運動選手或其他提升競技運動實力需要,聘用外籍運動教練者。

第 25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
會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 26 條
本章節所稱外籍運動教練之分級如下:
一  第一級:指導選手參加最近二屆奧運會獲前三名成績者。
二  第二級:
 (一) 指導選手參加最近二屆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正式錦標賽獲前三名
      成績者。
 (二) 指導選手參加最近二屆洲級運動會獲第一名成績者。
三  第三級
 (一) 指導選手參加最近二屆洲級單項運動總會主辦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
      成績者。
 (二) 具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證書,經各該國際
      單項運動總會推薦者。
四  第四級:
 (一) 參加最近一屆奧運會獲前三名成績,經國家單項運動協會或國際單
      項運動總會推薦者。
 (二) 參加最近一屆洲級運動會獲第一名成績,經國家單項運動協會或國
      際單項運動總會推薦者。

第 27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薪資:依聘用教練等級補助,第一級每人每月五、○○○美元;第二
    級每人每月三、○○○美元;第三級每人每月二、○○○美元;第四
    級每人每月一、○○○美元。
二  交通費:每人補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
三  保險費:依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核實
    補助。
四  膳宿費:進駐臨時性「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者,由該中心提供,
    不另支給膳宿費;未進駐者,補助每人每月六、○○○元。

第 28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十三) 外,應於聘用前二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會核辦:
一  聘用計畫書。 (含目的、對象、時間、條件等)
二  擬聘外籍教練資料表 (如附表十四) 及其資格 (含推薦函) 證明文件
    。
三  合約書 (附表十五) 。
四  訓練計畫。

第 29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  聘期屆滿擬予續聘者,應於聘期屆滿前一個月,檢附訓練成效報告及
    續聘計畫書,陳報本會核定後,辦理續聘簽約手續。
二  聘期內因故提前解聘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週內,檢附提前解聘報
    告書,陳報本會核備,並核轉有關單位終止其在台居留簽證。

     第 三 章 全民運動
          第 一 節 全民體育活動
第 30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為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全國性職工、中老年人、婦女
、親子、青少年等全民體育活動者。

第 31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
育團體。

第 32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辦理競技性體育活動者:
    依競賽性質、規模、人數、天數及經費預算等酌予補助獎盃 (獎品)
    、誤餐、保險、印刷、場地、消耗性器材及裁判費。每一活動最高補
    助三十萬元。
二  辦理中老年人、職工、青少年、婦女及親子休閒性體育活動者:
    依活動性質、規模、人數、天數及經費預算等酌予補助誤餐、保險、
    印刷、場地及消耗性器材費。每一活動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第 33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十六) 外,並應於辦理活動前二個月,檢附本會核備之年度計
畫函影本暨辦理活動計畫書、競賽規程、經費預算,陳報本會核辦。

          第 二 節 原住民體育活動
第 34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全國性原住民體育活動者。
二  全國性原住民團體辦理全國性原住民體育活動者。

第 35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
育團體或依法立案之全國性原住民團體。

第 36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辦理原住民競技性體育活動者:
    依競技性活動之性質、規模、人數、天數及經費預算等酌予補助獎盃
     (獎品) 、誤餐、保險、印刷、場地、消耗性器材及裁判費。每一活
    動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二  辦理原住民休閒性體育活動者:
    依活動性質、規模、人數、天數及經費預算等酌予補助誤餐、保險、
    印刷、場地及消耗性器材費。每一活動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第 37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十七) 外,並應於辦理活動前二個月,檢附本會核備之年度計
畫函影本暨辦理活動計畫書、競賽規程、經費預算,陳報本會核辦。

          第 三 節 身心障礙體育活動
第 38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全國性身心障礙體育團體辦理全國性身心障礙體育活動者。
二  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全國性身心障礙體育活動者。
三  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辦理全國性身心障礙體育活動者。

第 39 條
依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
體育團體或依法立案之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

第 40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辦理身心障礙體育研習或競技性活動者:
 (一) 依研習或競技性活動性質、規模、人數、天數及經費預算等酌予補
      助獎盃 (獎品) 、誤餐、保險、印刷、場地、消耗性器材、裁判及
      交通費。但交通費以辦理競技性活動者為限。
 (二) 每一活動最高補助四十萬元。
二  辦理身心障礙中老年人、職工、青少年、婦女及親子休閒性體育活動
    者:
 (一) 依活動性質、規模、人數、天數及經費預算等酌予補助誤餐、保險
      、印刷、場地、交通、住宿及工作費。
 (二) 每一活動全國性身心障礙體育團體最高補助四十萬元,非身心障礙
      體育團體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第 40-1 條
符合本章節之全國性身心障礙體育團體,具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
格者,其辦理第二章競技運動及第四章國際體育活動,得依下列規定申請
補助:
一  舉辦國際 (含亞洲) 性及全國性運動競賽者,其補助項目及標準、申
    請程序,比照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二  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競賽者,其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標準、
    申請程序及其他規定事項,比照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辦
    理。
三  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競賽賽前培訓者,其補助對象、補助項目
    及標準、申請程序及其他規定事項,比照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
    八條之規定辦理。
四  參加或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 (研) 習會者,其補助對象、補助項目
    及標準、申請程序及其他規定事項,比照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
    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五  聘用外籍運動教練者,其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標準、申請程序及其
    他規定事項,比照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其運動教練之分級,比照第二十六條規定層級之次一層級規定辦理
    。
六  主 (承) 辦國際 (含亞洲) 性體育會議暨邀請外賓訪臺者,其補助對
    象、補助項目及標準、申請程序,比照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第
    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七  出席國際 (含亞洲) 性體育會議 (含體位分級) 者,其補助對象、補
    助項目及標準、申請程序及其他規定事項,比照第五十條、第五十二
    條至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八  擔任國際 (含亞洲) 性體育組織重要職務者,其補助對象、補助項目
    及標準、申請程序,比照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
    定辦理。其中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應屬經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公布之
    正式競賽種類,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應屬遠東暨南太平洋殘障運動會之
    正式競賽種類。

第 41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十八) 外,並應於辦理活動前二個月,檢附本會核備之年度計
畫函影本暨辦理活動計畫書、競賽規程、經費預算,陳報本會核辦。

          第 四 節 傳統體育活動
第 42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為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全國性傳統體育活動者。

第 43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
育團體。

第 44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辦理傳統體育研習或競技性活動者:
    依體育研習或競技性活動之性質、規模、人數、天數及經費預算等酌
    予補助獎盃 (獎品) 、誤餐、保險、印刷、場地、消耗性器材及裁判
    費。每一活動最高補助三十萬元。但消耗性器材及裁判費,以競技性
    活動為限。
二  辦理中老年人、職工、青少年、婦女及親子傳統體育休閒性活動者:
    依活動性質、規模、人數、天數及經費預算等酌予補助誤餐、保險、
    印刷、場地及消耗性器材費。每一活動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第 45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十九) 外,並應於辦理活動前二個月,檢附本會核備之年度計
畫函影本暨辦理活動計畫書、競賽規程、經費預算,陳報本會核辦。

     第 四 章 國際體育
          第 一 節 主 (承) 辦國際 (含亞洲) 性體育會
第 46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主 (承) 辦國際 (含亞洲) 性體育會議者:除會員大會外,其他會議
    以我國籍人士擔任職務者為限。
二  邀請國際體育組織重要負責人來臺訪問者:以補助該組織現任會長或
    秘書長為原則。

第 47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
會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 48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以會議所需交通、場地、膳宿、保險、印刷費用
    為限,依與會人數核計 (每一國家或地區以二人核計) 。
 (一) 與會人數二十人以下者,每人最高補助一○、○○○元。
 (二) 超過二十人者,每增加一人,另增加補助 八、○○○元。
二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一) 國外交通費:
      1 國際或亞洲體育組織會長補助最短行程頭等艙往返機票。
      2 國際或亞洲體育組織秘書長補助最短行程商務艙往返機票。
      3 其他人員除經專案核定者外,不予補助。
 (二) 膳宿費:
      1 膳宿費:會長每天最高補助六、五○○元;秘書長每天最高補助
        五、五○○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最高補助四、五○○元。
      2 補助天數:以訪問期間之天數,核實計算,但以七天為限。
 (三) 國內交通費:
      1 國內機票核實核計。
      2 租車每天每輛最高補助四、○○○元,並以訪問期間之天數,核
        實計算,但最多以七天為限。
 (四) 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第 49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
一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分
    表 (附表二十) 外,並應於會議舉辦前二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
    會核辦:
 (一) 本會核定年度計畫。
 (二) 會議籌備計畫 (含時間、地點、對象、人數、日程、議程、經費預
      算等) 。
二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分
    表 (附表二十一) 外,並應於外賓來臺前二個月檢附邀訪計畫 (含對
    象、人數、日程、活動內容等) 函送本會核辦。

          第 二 節 出席國際 (含亞洲) 性體育會議
第 50 條
本章節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  出席國際體育組織會員大會、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及各專項技術委員
    會者。
二  我國籍人士擔任國際 (含亞洲) 體育組織之重要職務,應邀出席有關
    會議者。
三  其他與國際體育組織相關之重要國際會議。

第 51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
會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 52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交通費:最高補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但經本會專案核定
    者,得補助最短行程之往返商務艙機票款。
二  膳宿費:
 (一) 每天最高補助三、○○○元。
 (二) 主辦單位如有提供膳或宿時,依下列規定補助:
      1 主辦單位供膳不供宿者,每天最高一、八○○元。
      2 主辦單位供宿不供膳者,每天最高一、二○○元。
      3 主辦單位提供膳宿者,每天最高三○○元。
 (三) 補助天數,以開幕日至閉幕日加計二天計算,每天最高補助一、五
      ○○元。
三  手續費 (含出國證照費及保險費) :每人最高補助三、○○○元;其
    中保險費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應憑單據報支。

第 53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二十二) 外,並應於出國前二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會核
辦:
一  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
二  主辦單位邀請函 (含大會日程、膳宿、交通、人數等規定) 。
三  會議代表名冊。
四  經費預算表。

第 54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  每一會議以補助一人為原則。
二  各國際體育組織之理事會議、委員會議、執行委員會議或各專項技術
    委員會議以補助具出席資格者為限;各該會議如與會員大會在同一期
    間舉行時,出席會員大會之代表應由出席其他會議之代表兼任之。
三  如會議與比賽同時進行,會議代表同時兼任代表隊職員者,不另予補
    助。
四  申請單位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出席會議報告表 (附表二十
    三) ,併同原始支出憑證,函送本會核銷。

          第 三 節 擔任國際 (亞洲) 性體育組織重要職
第 55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為我國籍人士擔任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或亞洲奧
林匹克理事會所承認之國際或亞洲體育組織會長或秘書長職務,且總部或
秘書處設在我國者。

第 56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
會承認為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 57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國際奧會公布最近一屆或下屆奧運會正式競賽種類之國際總會每年最
    高補助二百萬元,亞洲總會每年最高補助一百萬元。
二  最近一屆或下屆亞運會或遠南殘障運動會正式競賽種類之國際總會每
    年最高補助一百萬元,亞洲總會每年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三  其他運動種類,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四  年度中當選本章節所補助之國際體育組織職務者,除年度經費有剩餘
    ,得自當選月起依年度比例補助外,自下年度起開始補助。
五  經費補助使用範圍,以其擔任國際 (亞洲) 性體育組織職務之業務拓
    展相關之郵電、文具、印刷、公關、國內外交通等業務開支為限。

第 58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當選第五十五條所定職務者,當選者應填具下
列文件,由申請單位函送本會核辦:
一  我國籍人士擔任國際體育組織重要職務資料表 (附表二十四、二十五
    ) 。
二  當選之證明文件。
三  符合前條一、二款者,應提年度計畫並經本會核定。
四  其他相關資料。

     第 四 章之一 體育學術
第 58-1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如下:
全國性體育學術團體主辦非屬學校體育教學活動之全國性體育學術講 (研
) 習會或研討會者。

第 58-2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育
學術團體。

第 58-3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活動人數一○○人以下,二十人以上,且未收取報名費者,補助額度
    如下:
 (一) 講 (研) 習或研討會一天者,最高補助八萬元。
 (二) 講 (研) 習或研討會二天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三) 講 (研) 習或研討會三天者,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二  人數超過一○○人或天數超過三天者,得酌予增加補助,最高以三十
    萬元為限。
三  講 (研) 會或研討會收取報名費者,本會視預算狀況酌予補助經費。

第 58-4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  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分表 (附表二十六) 外
    ,並應於講習會前二個月,檢附講 (研) 習會實施計畫,陳報本會核
    定。
二  講 (研) 習會或研討會實施計畫應包括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
    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課程配當表 (含課目、授課時間、時數及講
    座) 或研討會流程表、預期績效及經費預算等資料。

     第 五 章 申請審核及經費核 (發) 銷程序
第 59 條
本會受理申請案後,依下列規定程序審核辦理:
一  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通知限期補
    正。
二  應檢具文件齊備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函復申請單位。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 60 條
申請補助經本會審核通過,應依下列程序辦理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  申請單位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通知後,檢附收據 (註明全額補助或部
    分補助) 請領補助款,除本專案核定之競技運動種類團體及確實依規
    定程序與期限辦理補助事宜,績效良好,經本會專案核定者外,其餘
    經費核撥方式如下:
 (一) 補助款額度二十萬元以下者,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程序檢據 (含收
      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表) 審核通過後撥款。
 (二) 補助款額度二十萬元以上者,於活動前檢據核撥二分之一,餘於活
      動結束後依規定程序檢據 (含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表) 審核通過
      後撥款。
二  補助款之支用均應照本會所訂支給標準報支,超過部分由受補助單位
    自行負擔;如申請者另訂有支給標準,報經本會同意後,得從其規定
    。
三  補助經費用於給付人員費用者,應由受補助單位負責依法扣繳並申報
    所得稅。
四  領受公款補助之團體,如其領受補助款為支出之全部者 (全額補助)
    ,除依規定報准同意免送審外,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憑
    證 (經領受單位相關人員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審核) 及會計報告
     (團體) ,送本會核銷。
五  全額補助案件經報准免送審者,有關原始憑證,受補助單位應分類妥
    為保管,以備審計單位及本會查核。
六  領受公款補助之團體,如其領受補助款僅為支出之一部分者 (部分補
    助) ,得先憑領據列報核結,由審計機關及本會於必要時派員抽查之
    。
七  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案,其支出原始憑證,均應按預算二級科目粘貼
    於憑證粘存單,按序編號裝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年、
    月、日張數及號數。
八  國外差旅機票款報銷,應檢附機票票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
     (或電發機票存根聯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列報。

     第 六 章 罰則
第 61 條
經本會依本辦法核定補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
善者,除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其所受補助外,並自通知改善期限屆滿時起一
年內停止受理本辦法所定有關經費補助之申請:
一  未按本會核定計畫執行。
二  未依規定使用經費。
三  未按規定或逾期尚未核銷。

第 62 條
經本會依本辦法核定補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除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其
所受補助外,並自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停止受理本辦法所定有關經費補
助之申請:
一  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政策辦理政府交辦或委辦工作。
二  所屬選手一年內有二名以上違規使用運動禁藥,經查屬實者。
三  出國參加講 (研) 習會人員未依規定履行義務,經全國性單項運動協
    會查證屬實者。
四  違反國際體育組織規定或本會法規規定者。

第 62-1 條
未依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經查明屬實者,本會除追繳該次服裝補助
費外,並得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 七 章 附則
第 63 條
因年度經費不足,申請單位所提申請雖符合本辦法補助相關規定,本會仍
得不予補助。
同一申請案如已獲其他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

第 63-1 條
全國性體育團體為配合本會重大政策需要,申辦各章節之體育活動,得專
案陳報本會核定補助。

第 64 條
適用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

第 6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