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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5: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 (以下簡稱全國性體育團體) 參加或舉辦國際性
   (含亞洲) 或全國性體育活動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經費補助。

第 3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規定時間提年度計畫總表 (附表一) 、分表及相關資料報本會核定後,依
  本辦法各章節規定程序及時間,提分項活動計畫申請經費補助;未經本會
  核定之年度計畫項目,除有特殊原因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受理補助之申請
  。
  前項經本會核定補助之活動,除經本會專案核定變更者外,應依核定之優
  先順序執行原訂計畫。

     第 二 章 競技運動
          第 一 節 舉辦國際 (含亞洲) 性及全國性運動
第 4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全國性體育團體主 (承) 辦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競賽者。
  二  全國性體育團體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者。

第 5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申請單位 (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須為依法立案以本
  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華奧會)
  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 6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主 (承) 辦國際 (含亞洲) 性正式錦標賽 (含奧運資格賽,青年、青
      少年及少年正式錦標賽) :
   (一) 膳宿費:國內外參賽隊職員依實際參賽人數,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
        臺幣 (以下略) 二、○○○元 (如為收費比賽,折半補助) ;補助
        天數以開幕日至閉幕日加計三天計算。
   (二) 交通費:大型車每天每輛最高補助一二、○○○元,中型車每天每
        輛最高補助六、○○○元,小型車每天每輛最高補助四、○○○元
        。
   (三) 保險費:依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核
        實補助。
   (四) 除因特殊因素,經專案核定者外,外隊機票應自行負擔。
   (五) 來台擔任裁判或國際 (含亞洲) 體育組織指派之技術人員,比照參
        賽隊職員膳宿費標準補助膳宿費用。
  二  主 (承) 辦國際 (含亞洲) 性公開賽、巡迴賽及邀請賽 (需有五個國
      家或地區以上隊伍參加) :
   (一) 膳宿費:國內外參賽隊職員依實際參賽人數,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一
        、六○○元 (如為收費比賽,折半補助) ;補助天數以開幕日至閉
        幕日加計三天計算。
   (二) 交通費:大型車每天每輛最高補助九、○○○元,中型車每天每輛
        最高補助四、○○○元,小型車每天每輛最高補助三、○○○元。
   (三) 保險費:依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核
        實補助。
  三  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
   (一) 依競賽性質、規模、人數、天數及經費預算等酌予補助裁判、印刷
        、獎盃製作、交通、保險、誤餐、消耗性器材設備、場地費用,每
        一賽會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二) 除因特殊因素,經專案核定者外,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二次為
        限。
  除身心障礙體育團體依前項規定補助外,其他非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之團
  體,依前項補助項目及標準折半補助。

第 7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  主 (承) 辦前條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競賽者: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
      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分表 (附表二) 外,並應於競賽舉辦前二個
      月,檢附本會核定之主 (承) 辦計畫書暨籌辦計畫書 (含經費預算)
      ,陳報本會核辦。
  二  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者: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
      及分表 (附表三) 外,並應於舉辦前二個月,檢附競賽規程及經費預
      算表,陳報本會核辦。
  申請單位於爭辦國際 (含亞洲) 運動競賽或主辦國際邀請賽前,應陳報主
   (承) 辦計畫書 (附表四、五) ,經本會核定後,始可向國際體育組織爭
  取主 (承) 辦或發函邀請。

          第 二 節 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及運動競賽
第 8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經本會核定組團參賽計畫 (含選拔、培訓、參賽等作業程序及相關規
      定) ,且依公開選拔程序組成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會之代表團
      。
  二  全國性體育團體依陳報本會核定參賽計畫 (含選拔、培訓、參賽等作
      業程序及相關規定) ,且依公開選拔程序組成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
      體育組織舉辦正式錦標 (盃) 賽 (含奧運資格賽、長青、青年、青少
      年及少年正式錦標賽) 之國家代表隊。
  三  全國性體育團體依陳報本會核定參賽計畫,且依公開選拔程序組成參
      加國際 (含亞洲) 性公開賽、巡迴賽及邀請賽 (需有五個國家或地區
      以上隊伍參加) 之國家代表隊。

第 9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如下:
  一  前條第一款由組團單位申請。
  二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由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
      中華奧會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申請。

第 10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第八條第一款:依組團單位提報之參賽預算專案核定。
  二  第八條第二款,除長青正式錦標賽每人以補助服裝費四、○○○元為
      限外,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 交通費:每人補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
   (二) 手續費 (含出國證照費及保險費) :每人最高補助三、○○○元;
        其中保險費 (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應憑單據報支。
   (三) 服裝費:每人補助四、○○○元。
   (四) 膳宿費:
        1 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二、○○○元,但主辦單位有統一收費標準且
          低於二、○○○元者,按該標準支給憑據報銷。
        2 主辦單位供膳不供宿者,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一、二○○元。
        3 主辦單位供宿不供膳者,每人每天最高補助八○○元。
        4 補助天數以開幕日至閉幕日加計三天計算。
  三  第八條第三款:每人補助最短行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五折。

第 11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六) 外,並應於出國前一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會核辦:
  一  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
  二  主辦單位邀請函 (含主辦單位膳宿、交通、人數等規定) 。
  三  教練及選手選拔計畫與選拔紀錄。
  四  代表隊人員名冊 (附表七) 。

第 12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  同一申請案如已獲其他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
  二  補助人數 (含隊職員) 除第八條第一款專案核定外,依大會競賽規程
      所訂報名人數核計,大會競賽規程未規定者,由本會依隊職員人數對
      照表 (附表八) 核定。
  三  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於參賽團隊返國後一個月內,填具參賽報告 (附
      表九) 送本會核備。

          第 三 節 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競賽賽前
第 13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經本會核定組團參賽計畫 (含選拔、培訓、參賽等作業程序及相關規
      定) ,且依公開選拔程序組成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會之代表團
      。
  二  全國性體育團體依陳報本會核定參賽計畫 (含選拔、培訓、參賽等作
      業程序及相關規定) ,且依公開選拔程序組成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
      體育組織舉辦正式錦標 (盃) 賽 (含奧運資格賽,青年、青少年及少
      年正式錦標賽) 之國家代表隊。

第 14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如下:
  一  前條第一款由培訓單位申請。
  二  前條第二款,由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會
      認可為相關國際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申請。

第 15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賽前國內培訓:
  (一) 第十三條第一款:依培訓單位提報之培訓預算專案核定。
  (二) 第十三條第二款,依下列規定補助:
       1 教練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七○○元,依實際訓練天數核計。
       2 選手費:每人每天一○○元,依實際訓練天數核計。
       3 膳宿費:每人每天二四○元,依實際訓練天數核計。
       4 訓練服裝及消耗性器材補助費:每人最高補助五、○○○元,依
         運動項目、訓練天數核計。
       5 行政管理費 (含醫療、交通、保險及雜支) :每人每天補助五○
         元,依實際訓練天數核計。
  二  賽前國外移地訓練:
  (一) 機票費:每人補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但不得與參加國
       際運動競賽補助費重複。
  (二) 膳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二、○○○元,依實際訓練天數核計;
       但不得與國內培訓及國外參賽之補助費重複。
  (三) 教練費、選手費、訓練服裝及消耗性器材費、行政管理費等依國內
       培訓補助標準辦理;但不得與國內培訓補助費重複。

第 16 條
  前條之補助天數審查原則如下:
  一  參加國際 (含亞洲) 正式錦標賽最多補助三十天。
  二  參加國際 (含亞洲) 分齡正式錦標賽最多補助十五天。
  三  賽前國外移地訓練最多補助十天。

第 17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十) 外,並應於實施賽前培訓前一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
  會核辦:
  一  賽前國內培訓:
   (一) 本會核定之參賽計畫。
   (二) 代表隊選拔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選拔會議紀錄、教練及選手名冊
        。
   (三) 賽前訓練計畫 (含詳細訓練時間、地點、訓練內容、預期績效) 。
  二  賽前國外移地訓練:
   (一) 本會核定之參賽計畫。
   (二) 國外移地訓練單位同意函及支援事項之證明文件。
   (三) 移地訓練計畫 (含詳細移地訓練時間、地點、行程安排、訓練內容
        、預期績效、經費預算) 。

第 18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  在本職服務單位辦理留職停薪之培訓教練,其教練費依第十五條標準
      或依其本職薪資 (不含兼職、兼課) 核發補助費。
  二  在本職服務單位辦理帶職帶薪之培訓教練,其教練費依第十五條標準
      五分之一或比照「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規定核
      支補助費。
  三  在本職服務單位辦理留職停薪之培訓隊選手,除第十五條規定外,另
      支給生活津貼每月二萬元或依其本職薪資 (不含兼職、兼課) 核發補
      助費。
  四  已畢業或退役未就業之培訓選手,得另支給生活津貼每月二萬元。
  五  本職為學校教師之培訓教練或選手,如需自行負擔代課鐘點費者,得
      依實際時數 (不含兼課或超支鐘點費) ,另行支給代課鐘點費。
  六  具學生身分之培訓選手,需辦理課業輔導者所需經費,專案辦理。
  七  參加國際 (含亞洲) 性運動競賽賽前培訓訓練期間之管理及督導考核
      事宜,應配合本會政策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四 節 參加或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 (研)
第 19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
  一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分
      表 (附表二十) 外,並應於會議舉辦前二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
      會核辦:
   (一) 本會核定年度計畫。
   (二) 會議籌備計畫 (含時間、地點、對象、人數、日程、議程、經費預
        算等) 。
  二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分
      表 (附表二十一) 外,並應於外賓來臺前二個月檢附邀訪計畫 (含對
      象、人數、日程、活動內容等) 函送本會核辦。

第 20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
  會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 21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第十九條第一款:
   (一) 交通費:每人補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
   (二) 膳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二、○○○元。
   (三) 手續費 (含出國證照費及保險費) :每人最高補助三、○○○元;
        其中保險費 (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應憑單據報支。
  二  第十九條第二款:
   (一) 參加講 (研) 習學員人數一○○人以下,二十人以上,且未收取報
        名費者,補助額度如下:
        1 講 (研) 習一天者,最高補助八萬元。
        2 講 (研) 習二天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3 講 (研) 習三天者,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二) 人數超過一○○人或天數超過三天者,得酌予增加補助,最高以三
        十萬元為限。
  三  講 (研) 習會收取報名費者,本會視預算狀況酌予補助經費。

第 22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  第十九條第一款: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分表
       (附表十一) 外,應於出國前二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會核辦:
   (一) 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
   (二) 出國參加講 (研) 習會計畫書 (含目的、時間、地點、選拔作業程
        序及相關規定) 。
   (三) 主辦單位邀請函。
   (四) 選拔紀錄。
   (五) 出國人員名冊 (附國家級運動教練或裁判證影本) 。
   (六) 連續擔任運動教練或裁判工作二年之證明資料。
   (七) 經費預算表。
  二  第十九條第二款:
   (一) 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分表 (附表十二) 外
        ,並應於講 (研) 習會前二個月,檢附講 (研) 習會實施計畫,陳
        報本會核定。
   (二) 講 (研) 習會實施計畫應包括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地點、
        參加對象及人數、課程配當表 (含課目、授課時間、時數及講座)
        、預期績效及經費預算等資料。

第 23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  獲本會補助出國參加講 (研) 習會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蒐集研習相關資料,提供各該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參考。
   (二) 出國人員須向所屬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之教練、裁判委員會專題報
        告。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提出六千字以上 (不含附件) 之返國報
        告書,送交所屬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及本會參考,其內容應包括目
        的、講習日誌、講習課程內容、授證過程、考核、心得、檢討及建
        議等。二人以上同時出國參加同一講 (研) 習會時,得個別或聯合
        撰寫報告。
   (三) 配合擔任各該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教練、裁判講 (研) 習會之講座
        或推展相關活動。
  二  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講 (研) 習會,以國際 (含亞洲) 運動總會主辦或
      承認,並頒發證件之講 (研) 習會為限。
  三  出國補助費不含參觀、訪問及出席會議等活動。
  四  補助出國參加講 (研) 習,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十名為限。

          第 五 節 聘用外籍運動教練
第 24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為全國性體育團體基於國家代表隊培訓、長期培訓優
  秀運動選手或其他提升競技運動實力需要,聘用外籍運動教練者。

第 25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
  會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 26 條
  本章節所稱外籍運動教練之分級如下:
  一  第一級:指導選手參加最近二屆奧運會獲前三名成績者。
  二  第二級:
   (一) 指導選手參加最近二屆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正式錦標賽獲前三名
        成績者。
   (二) 指導選手參加最近二屆洲級運動會獲第一名成績者。
  三  第三級
   (一) 指導選手參加最近二屆洲級單項運動總會主辦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
        成績者。
   (二) 具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證書,經各該國際
        單項運動總會推薦者。
  四  第四級:
   (一) 參加最近一屆奧運會獲前三名成績,經國家單項運動協會或國際單
        項運動總會推薦者。
   (二) 參加最近一屆洲級運動會獲第一名成績,經國家單項運動協會或國
        際單項運動總會推薦者。

第 27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薪資:依聘用教練等級補助,第一級每人每月五、○○○美元;第二
      級每人每月三、○○○美元;第三級每人每月二、○○○美元;第四
      級每人每月一、○○○美元。
  二  交通費:每人補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
  三  保險費:依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核實
      補助。
  四  膳宿費:進駐臨時性「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者,由該中心提供,
      不另支給膳宿費;未進駐者,補助每人每月六、○○○元。

第 28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十三) 外,應於聘用前二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會核辦:
  一  聘用計畫書。 (含目的、對象、時間、條件等)
  二  擬聘外籍教練資料表 (如附表十四) 及其資格 (含推薦函) 證明文件
      。
  三  合約書 (附表十五) 。
  四  訓練計畫。

第 29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  聘期屆滿擬予續聘者,應於聘期屆滿前一個月,檢附訓練成效報告及
      續聘計畫書,陳報本會核定後,辦理續聘簽約手續。
  二  聘期內因故提前解聘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週內,檢附提前解聘報
      告書,陳報本會核備,並核轉有關單位終止其在台居留簽證。

     第 三 章 全民運動
          第 一 節 全民體育活動
第 30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為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全國性職工、中老年人、婦女
  、親子、青少年等全民體育活動者。

第 31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
  育團體。

第 32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  辦理青少年田徑、游泳、足球、桌球、體操、棒球等競技性體育活動
      者:
   (一) 獎杯 (獎品) 費:以競賽前六名優勝團隊或個人為對象,每份以二
        、○○○元為限。
   (二) 誤餐費:以參加活動人員每人每天一○○元為限。
   (三) 保險費:以參加活動人員為保險對象,每次活動每人保險金額三百
        萬元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應檢據核銷。
   (四) 印刷費:以印製秩序冊及宣導海報等為主。
  二  辦理中老年人、職工、青少年、婦女及親子休閒性體育活動者:
   (一) 誤餐費:以參加活動人員每人每天一○○元為限。
   (二) 保險費:以參加活動人員為保險對象,每次活動每人保險金額三百
        萬元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應檢據核銷。
   (三) 印刷費:以印製秩序冊及宣導海報等為主。
  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前項各款各一次為限,每次補助以十萬元為限。

第 33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十六) 外,並應於辦理活動前二個月,檢附本會核備之年度計
  畫函影本暨辦理活動計畫書、競賽規程、經費預算,陳報本會核辦。

          第 二 節 原住民體育活動
第 34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全國性原住民體育活動者。
  二  全國性原住民團體辦理全國性原住民體育活動者。

第 35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
  育團體或依法立案之全國性原住民團體。

第 36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辦理原住民競技性體育活動者:
   (一) 獎杯 (獎品) 費:以競賽前六名優勝團隊或個人為對象,每份以二
        、○○○元為限。
   (二) 誤餐費:以參加活動人員每人每天一○○元為限。
   (三) 保險費:以參加活動人員為保險對象,每次活動每人保險金額三百
        萬元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應檢據核銷。
   (四) 印刷費:以印製秩序冊及宣導海報等為主。
  二  辦理原住民體育休閒活動者:
   (一) 誤餐費:以參加活動人員每人每天一○○元為限。
   (二) 保險費:以參加活動人員為保險對象,每次活動每人保險金額三百
        萬元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應檢據核銷。
   (三) 印刷費:以印製秩序冊及宣導海報等為主。
  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前項各款各一次為限,每次補助以十萬元為限。

第 37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十七) 外,並應於辦理活動前二個月,檢附本會核備之年度計
  畫函影本暨辦理活動計畫書、競賽規程、經費預算,陳報本會核辦。

          第 三 節 身心障礙體育活動
第 38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如下:
  第一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全國性身心障礙體育活動者。
  第二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辦理全國性身心障礙體育活動者。

第 39 條
  依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
  體育團體或依法立案之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

第 40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辦理身心障礙體育研習活動者:
   (一) 誤餐費:以參加活動人員每人每天一○○元為限。
   (二) 保險費:以參加活動人員為保險對象,每次活動每人保險金額三百
        萬元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應檢據核銷。
   (三) 印刷費:以印製秩序冊及宣導海報等為主。
  二  辦理身心障礙中老年人、職工、青少年、婦女及親子休閒性體育活動
      者:
   (一) 誤餐費:以參加活動人員每人每天一○○元為限。
   (二) 保險費:以參加活動人員為保險對象,每次活動每人保險金額三百
        萬元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應檢據核銷。
   (三) 印刷費:以印製秩序冊及宣導海報等為主。
  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前項各款各一次為限;身心障礙團體每次補助以
  第二十萬元為限,其他申請單位每次補助以十萬元為限。

第 41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十八) 外,並應於辦理活動前二個月,檢附本會核備之年度計
  畫函影本暨辦理活動計畫書、競賽規程、經費預算,陳報本會核辦。

          第 四 節 傳統體育活動
第 42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為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全國性傳統體育活動者。

第 43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
  育團體。

第 44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辦理傳統體育研習活動者:
   (一) 誤餐費:以參加活動人員每人每天一○○元為限。
   (二) 保險費:以參加活動人員為保險對象,每次活動每人保險金額三百
        萬元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應檢據核銷。
   (三) 印刷費:以印製秩序冊及宣導海報等為主。
  二  辦理中老年人、職工、青少年、婦女及親子傳統體育活動者:
   (一) 誤餐費:以參加活動人員每人每天一○○元為限。
   (二) 保險費:以參加活動人員為保險對象,每次活動每人保險金額三百
        萬元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應檢據核銷。
   (三) 印刷費:以印製秩序冊及宣導海報等為主。
  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前項各款各一次為限,每次補助以十萬元為限。

第 45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十九) 外,並應於辦理活動前二個月,檢附本會核備之年度計
  畫函影本暨辦理活動計畫書、競賽規程、經費預算,陳報本會核辦。

     第 四 章 國際體育
          第 一 節 主 (承) 辦國際 (含亞洲) 性體育會
第 46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主 (承) 辦國際 (含亞洲) 性體育會議者:除會員大會外,其他會議
      以我國籍人士擔任職務者為限。
  二  邀請國際體育組織重要負責人來臺訪問者:以補助該組織現任會長或
      秘書長為原則。

第 47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
  會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 48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以會議所需交通、場地、膳宿、保險、印刷費用
      為限,依與會人數核計 (每一國家或地區以二人核計) 。
   (一) 與會人數二十人以下者,每人最高補助一○、○○○元。
   (二) 超過二十人者,每增加一人,另增加補助 八、○○○元。
  二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一) 國外交通費:
        1 國際或亞洲體育組織會長補助最短行程頭等艙往返機票。
        2 國際或亞洲體育組織秘書長補助最短行程商務艙往返機票。
        3 其他人員除經專案核定者外,不予補助。
   (二) 膳宿費:
        1 膳宿費:會長每天最高補助六、五○○元;秘書長每天最高補助
          五、五○○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最高補助四、五○○元。
        2 補助天數:以訪問期間之天數,核實計算,但以七天為限。
   (三) 國內交通費:
        1 國內機票核實核計。
        2 租車每天每輛最高補助四、○○○元,並以訪問期間之天數,核
          實計算,但最多以七天為限。
   (四) 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第 二 節 出席國際 (含亞洲) 性體育會議
第 50 條
  本章節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  出席國際體育組織會員大會、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及各專項技術委員
      會者。
  二  我國籍人士擔任國際 (含亞洲) 體育組織之重要職務,應邀出席有關
      會議者。
  三  其他與國際體育組織相關之重要國際會議。

第 51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
  會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 52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交通費:亞奧運項目,最高補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非亞
      奧運暨非國際奧會承認項目,最高補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
      七五折。
  二  膳宿費:
   (一) 亞奧運項目,最高補助三、○○○元;非亞奧運暨非國際奧會承認
        項目,最高補助二、四○○元。
   (二) 主辦單位如有提供膳或宿時,依下列規定補助:
        1 主辦單位供膳不供宿者,每天最高一、八○○元。
        2 主辦單位供宿不供膳者,每天最高一、二○○元。
        3 主辦單位提供膳宿者,每天最高三○○元。
   (三) 補助天數,以開幕日至閉幕日加計二天計算,每天最高補助一、五
        ○○元。
  三  手續費 (含出國證照費及保險費) :每人最高補助三、○○○元;其
      中保險費 (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應
      憑單據報支。

第 53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申請單位除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總表及
  分表 (附表二十二) 外,並應於出國前二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會核
  辦:
  一  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
  二  主辦單位邀請函 (含大會日程、膳宿、交通、人數等規定) 。
  三  會議代表名冊。
  四  經費預算表。

第 54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  每一會議以補助一人為原則。
  二  各國際體育組織之理事會議、委員會議、執行委員會議或各專項技術
      委員會議以補助具出席資格者為限;各該會議如與會員大會在同一期
      間舉行時,出席會員大會之代表應由出席其他會議之代表兼任之。
  三  如會議與比賽同時進行,會議代表同時兼任代表隊職員者,不另予補
      助。
  四  申請單位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出席會議報告表 (附表二十
      三) ,併同原始支出憑證,函送本會核銷。

          第 三 節 擔任國際 (亞洲) 性體育組織重要職
第 55 條
  本章節之補助對象,為我國籍人士擔任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或亞洲奧
  林匹克理事會所承認之國際或亞洲體育組織會長或秘書長職務,且總部或
  秘書處設在我國者。

第 56 條
  本章節申請單位,須為依法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
  會承認為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 57 條
  依本章節所補助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奧運正式競賽種類 (以國際奧會公布之正式項目為準) 之國際總會每
      年最高補助二百萬元,亞洲總會每年最高補助一百萬元。
  二  亞運正式競賽種類 (以曾列入亞運會之正式項目為準) 之國際總會每
      年最高補助一百萬元,亞洲總會每年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三  其他運動種類,每年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四  年度中當選本章節所補助之國際體育組織職務者,除年度經費有剩餘
      ,得自當選月起依年度比例補助外,自下年度起開始補助。
  五  經費補助使用範圍以郵電、文具、印刷、公關、國內外交通等業務開
      支為限。

第 58 條
  依本章節申請補助之程序:當選第五十五條所定職務者,當選者應填具下
  列文件,由申請單位函送本會核辦:
  一  我國籍人士擔任國際體育組織重要職務資料表 (附表二十四、二十五
      ) 。
  二  當選之證明文件。
  三  符合前條一、二款者,應提年度計畫並經本會核定。
  四  其他相關資料。

     第 五 章 申請審核及經費核 (發) 銷程序
第 59 條
  本會受理申請案後,依下列規定程序審核辦理:
  一  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通知限期補
      正。
  二  應檢具文件齊備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函復申請單位。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第 60 條
  申請補助經本會審核通過,應依下列程序辦理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  申請單位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通知後,檢附收據 (註明全額補助或部
      分補助) 請領補助款,除本會專案核定之競技運動項目得專案辦理外
      ,其餘經費核撥方式如下:
   (一) 補助款額度二十萬元以下者,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程序檢據 (含收
        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表) 審核通過後撥款。
   (二) 補助款額度超過二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者,於活動前檢據核撥二分
        之一,餘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程序檢據 (含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
        表) 審核通過後撥款。
   (三) 補助款額度一百萬元以上者,於活動前檢據核撥三分之一,餘於活
        動結束後 (含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表) 依規定程序檢據審核通過
        後撥款。
  二  補助款之支用均應照本會所訂支給標準報支,超過部分由受補助單位
      自行負擔;如申請者另訂有支給標準,報經本會同意後,得從其規定
      。
  三  補助經費用於給付人員費用者,應由受補助單位負責依法扣繳並申報
      所得稅。
  四  領受公款補助之團體,如其領受補助款為支出之全部者 (全額補助)
      ,除依規定報准同意免送審外,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憑
      證 (經領受單位相關人員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審核) 及會計報告
       (團體) ,送本會核銷。
  五  全額補助案件經報准免送審者,有關原始憑證,受補助單位應分類妥
      為保管,以備審計單位及本會查核。
  六  領受公款補助之團體,如其領受補助款僅為支出之一部分者 (部分補
      助) ,得先憑領據列報核結,由審計機關及本會於必要時派員抽查之
      。
  七  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案,其支出原始憑證,均應按預算二級科目粘貼
      於憑證粘存單,按序編號裝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年、
      月、日張數及號數。
  八  國外差旅機票款報銷,應檢附機票票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
       (或電發機票存根聯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列報。

     第 六 章 罰則
第 61 條
  經本會依本辦法核定補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
  善者,除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其所受補助外,並自通知改善期限屆滿時起一
  年內停止受理本辦法所定有關經費補助之申請:
  一  未按本會核定計畫執行。
  二  未依規定使用經費。
  三  未按規定或逾期尚未核銷。

第 62 條
  經本會依本辦法核定補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除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其
  所受補助外,並自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停止受理本辦法所定有關經費補
  助之申請:
  一  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政策辦理政府交辦或委辦工作。
  二  所屬選手一年內有二名以上違規使用運動禁藥,經查屬實者。
  三  出國參加講 (研) 習會人員未依規定履行義務,經全國性單項運動協
      會查證屬實者。
  四  違反國際體育組織規定或本會法規規定者。

     第 七 章 附則
第 63 條
  因年度經費不足,申請單位所提申請雖符合本辦法補助相關規定,本會仍
  得不予補助。

第 64 條
  適用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

第 6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