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係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任教練,係指經招考儲訓合格,分派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指定之服務單位,推展體育活動及培訓運動選手之人員。
第 3 條
專任教練工作內容如下:
一 規劃推動單項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及實施事項。
二 規劃推動地方及各級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 規劃辦理各級學校課後訓練事項。
四 規劃辦理週末假日運動聯賽或對抗賽事項。
五 規劃辦理寒、暑假假期訓練事項。
六 規劃辦理各項培訓輔導及訪視事項。
七 其他委辦運動訓練事項。
第 4 條
專任教練之聘僱、差假、薪給、保險、離職、撫慰等,比照行政院暨所屬
各機關約聘 (僱) 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服務單位應就本辦法規定每年度與專任教練簽訂契約,並依第三條所訂專
任教練工作內容之績效、服務、勤惰、品德及行政配合等辦理考評,考核
要點由本會另訂之。
第 6 條
專任教練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擬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 (如附件一) 經
服務單位主管核閱後,依行政程序彙報本會備查。各項工作每月應詳實紀
錄,填報工作月報表 (如附件二) ,送服務單位主管核閱後,由服務單位
妥為保存備查。
附件一 (服務單位全銜) 專任運動教練 年度工作計畫 (格式)
一 專任教練姓名:
二 運動專長:
三 計畫目標:
四 訓練組織及職掌分配:
五 訓練場地設備設置情形:
六 經費來源: (含年度經費來源單位、金額及使用科目等)
七 實施方式:
八 計畫項目與執行內容時程: (範例)
┌──────┬─────────┬──────┬───┬──┐
│計畫項目 │執行內容 │預定完成時間│預算分│備註│
│ │ │ │配情形│ │
├──────┼─────────┼──────┼───┼──┤
│規劃辦理寒假│一 擬訂實施計畫。│九十年二月下│十萬元│ │
│假期訓練事項│二 規劃辦理運動種│旬 │ │ │
│ │ 類項目、對象、│ │ │ │
│ │ 時間。 │ │ │ │
│ │三 安排訓練師資、│ │ │ │
│ │ 課程。 │ │ │ │
│ │四 規劃場地設施。│ │ │ │
└──────┴─────────┴──────┴───┴──┘
九 評估指標:
一○ 預期績效:
服務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 填表人: (簽章)
(本項工作計畫由專任教練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報,並依行政程序彙
報服務單位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 。
附件二 (服務單位全銜) 專任運動教練工作月報表
┌──────┬───────┬────┬──────────┐
│專任教練姓名│ │運動專長│ │
├──────┴───────┴────┴──────────┤
│一 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
│二 重要工作內容: │
│ │
├──────────────────────────────┤
│三 運動訓練 (比賽) 績效: │
│ │
├──────────────────────────────┤
│四 困難問題: │
│ │
├──────────────────────────────┤
│五 具體改進意見: │
│ │
├──────────────────────────────┤
│六 其他: │
│ │
└──────────────────────────────┘
服務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 填表人:
備註:
一 本表由專任運動教練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工作情形,依實際狀況填
寫 (寒暑假期間亦需辦理) 陳核。
二 運動訓練日誌,由單位主管負負審核。
三 本表應依序裝訂成冊,並由服務單位保存,俾供查考。
第 7 條
專任教練上班時間由服務單位視需要訂定之,並應出席服務單位之會議或
集會,但服務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8 條
在不影響教練工作推動之原則下,服務單位應鼓勵專任教練參與單項運動
項目有關之進修或學術研討活動。
第 9 條
專任教練得應訓練工作需要,經服務單位主管同意參加各項短期之專業訓
練、研究及觀摩。
第 10 條
專任教練在同一單位連續服務滿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評分數均在八十五
分 (含) 以上者,得向該服務單位申請在職或留職停薪進修,並依行政程
序報本會核備,惟所進修之類別科目應與所擔任工作性質相近。不得在上
班時間內,進修教育學程或教育實習,亦不得申請在職或留職停薪。
第 11 條
專任教練經核准在職進修者,應依契約之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進修期
滿後,在職進修者應檢具進修相關文件送服務單位登錄學歷資料,並依行
政程序報本會核備;留職停薪者得於進修期滿後一年內向原服務單位申請
,並依行政程序報本會核備後再行約聘 (僱) 。
第 12 條
專任教練之遷調,區分為自願請調與行政需要或特殊原因之行政調動。
第 13 條
專任教練在同一單位連續服務滿二年,且其年度考評分數二年均在八十分
以上者得申請自願請調,其遷調優先順序如下:
一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共同生活,持有設籍之戶籍謄本者。
二 配偶因公調職不在同一縣市共同生活,持有配偶服務政府機關或公、
私立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服務證明者 (在職証明及扣繳憑單) 。
三 須照顧父母或子女生活,且設籍縣市相隔一個縣市以上生活不便,持
有戶籍謄本者。
四 全家遷居者。
五 其他原因確需請調者。
六 上開優先順序申請條件均相同者,依其服務績效、年資及特殊事蹟辦
理。
第 14 條
專任教練遷調作業,除行政調動得視需要隨時辦理外,自願請調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 自願請調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 體育行政主管機關所屬專任教練間之遷調作業,由各該機關於每年十
一月間辦理後,列冊送本會備查。
三 不同體育行政主管機關所屬專任教練間之遷調作業,由各該體育行政
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會核辦。
四 申請遷調所需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表如附件三) ,由服務單位於每年
十月三十一日前,依行政程序核轉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彙辦。申請人若
有虛報或提不實證明文件者,不予續聘 (僱) 。
五 本條所稱體育主管機關,大專院校及高中職為本會;直轄市各級學校
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中、小學為各縣市政府。
附件三 專任運動教練請調申請表
┌───┬──┬─┬──┬────────┬──┬──────┐
│姓名 │性別│ │出生│民國 年 月 日│籍員│ 省 縣 (市)│
├───┴┬─┴─┴──┼────────┼──┼──────┤
│ │通訊地址 │ │ │公: │
│住址 ├──────┼────────┤電話├──────┤
│ │戶籍地址 │ │ │宅: │
├────┼──────┼────────┼──┼──────┤
│學經歷 │最高畢業學校│ │運動│ │
│ ├──────┼────────┤專長├──────┤
│ │教練儲訓班結│ │項目│ │
│ │業年月 │ │ │ │
├────┼──────┴────────┼──┼──────┤
│服務單位│ │到職│ 年│
│ │ │日期│ 月 日│
├────┼───────────────┼──┼──────┤
│請調 │□1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共同生活,│證明│□1 戶籍謄本│
│優先順序│ 持有設籍之戶籍謄本者。 │ │ 。 │
│ │□2 配偶因公調職不在同一縣市共│ │□2 配偶服務│
│ │ 同生活,持有配偶現服務政府│ │ 之政府機│
│ │ 機關或公私立學校或公民營企│ │ 關或公私│
│ │ 業機構服務證明者。 │ │ 立學校或│
│ │□3 須照顧父母、子女生活,且設│ │ 公民營企│
│ │ 籍縣市相隔一個縣市以上,生│ │ 業機構服│
│ │ 活不便,持有戶籍謄本者。 │ │ 務證明。│
│ │□4 全家遷居者。 │ │□3 連續二年│
│ │□5 其他原因確須請調者。 │ │ 考績甲等│
│ │ │ │ 證明。 │
│ │ │文件│□4 其他。 │
├────┼───────────────┴──┴──────┤
│優先請調│1 5 │
│服務單位│2 6 │
│ │3 7 │
│ │4 8 │
├────┼───────────────┬──┬──────┤
│具體績效│ │證明│ │
│ │ │文件│ │
├────┼───────────────┼──┼──────┤
│機關首長│ │審查│ │
│意 見│ │結果│ │
└────┴───────────────┴──┴──────┘
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 申請人 (簽章) :
第 15 條
體育行政主管機關或服務單位因特殊因素或實際需要,得檢具相關資料,
報該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審核後辦理行政調動,並送本會備查。
第 16 條
專任教練請調,經本會核定後,應於文到十五日內報到,無特殊原因未於
規定時間報到者,視同違約,不予續聘 (僱) 。
第 17 條
專任教練在聘 (僱) 用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規定,情節重大者,應
予解聘 (僱) 。
第 18 條
專任教練有違背契約行為或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服務單位依行政程序報
本會核定後予以解聘 (僱) 。
一 對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專任教練工作,草率從事,消極應付,致績效
不彰者,有具體事實。
二 在上班時間內,未依規定報准進修,經查證屬實者。
三 品德不良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四 違反紀律或行為粗暴,影響工作推動,有具體事實者。
五 年度考評分數不滿六十分者。
第 19 條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自行聘 (僱) 用之專任教練,其輔導與管
理等相關事宜,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 2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