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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組織委員會運動競賽小組組織簡則
民國 96 年 06 月 04 日

一、本簡則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四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組織委員會運動競賽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
    務如下:
(一)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之審
      查。
(二)全大運運動員之登記及管理。
(三)全大運競賽成績及資訊之管理。
(四)全大運參賽標準、參賽人數、運動員資格審定或選拔及參賽爭議事
      件之審理。
(五)全大運競賽場地設備及器材規格之複查。
(六)全大運裁判名單之複查。
(七)全大運各參賽團隊違背運動精神行為之審理。
(八)全大運比賽規則或審判委員會申訴案以外爭議事件之審理。
(九)其他全大運競賽問題之協調處理。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全大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大運組委會)
    主任委員就相關人員聘兼之,綜理本小組事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
    大運組委會主任委員就相關人員聘兼之,襄助召集人綜理本小組事務
    ;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本小組召集人遴薦具大型運動賽會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提
    請大運組委會主任委員聘(兼)之。
    前項人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隨其本職進退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
    年。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體育司司長兼任
    ,依召集人指示,處理本小組事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體育專業
    人士擔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小組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
    受託單位派員擔任。

五、本小組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持議事
    。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小組委員於必要時,得實施實地訪視。
    本小組開會時,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執委會)相關業務
    人員應列席備詢,並得依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
    席諮詢。

六、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報大運組委會核定。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於全大運比賽期間,應駐會督導;駐會督導之相關事務,學校
    執委會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