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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01: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承辦學校遴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以下簡稱大運
    會) 承辦學校遴選作業,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承辦學校申辦與遴選
    要點第五點規定,設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承辦學校遴選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七人至九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
    任;委員由部長或召集人就行政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中遴聘之。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 評審大運會申辦規劃書。
 (二) 依事實需要親赴申辦單位實地訪視。
 (三) 評估申辦單位所作之計畫簡報及說明。
 (四) 依申辦流程及期限完成遴選作業。
 (五) 評選承辦大運會之候選學校,報本部核定。
 (六) 若申辦學校條件不符,或無適當之申辦學校時,本會得提供候選學
      校參考名單,報請本部酌參。

四、本會遴選大運會承辦學校時,應考量區域平衡發展、各類學制屬性、
    資源整合利用及財務經費計畫等因素。

五、遴選評分指標及評分表由本會另訂之。

六、本會屬任務編組,俟辦理大運會承辦學校報教育部後,即行解散。

七、本會得成立工作小組,辦理有關遴選之相關工作。

八、本會屬任務編組,於本部核定大運會承辦學校後,即行解散。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