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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遴選小組組織簡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
    運)承辦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承辦之地方政府)之遴
    選作業,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設全中運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組),並訂定本組織簡則。

二、本組於全中運舉辦前二年之ㄧ月三十一日前組成,置委員九人至十一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委員由部
    長或召集人就行政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中遴聘。

三、本組任務如下:
(一)評審申辦計畫書。
(二)實地訪視申辦單位。
(三)評估申辦單位之計畫簡報及說明。
(四)依申辦流程及期限完成遴選作業。
(五)評選最優之申辦單位報本部核定為全中運承辦之地方政府。
(六)無申辦單位或申辦單位條件不符時,得以北、中、南、東分布方式
      提供本部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之參考名單。

四、本組遴選全中運承辦之地方政府時,應考量區域平衡發展、資源整合
    利用及財務經費計畫等因素。

五、遴選評分項目及評分表由本部另定之。

六、本組得另成立工作小組,辦理有關遴選之相關工作。

七、本組屬任務編組,於本部核定全中運承辦之地方政府後,即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