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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01: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遴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3 年 11 月 22 日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以下簡稱中運
    會) 主辦單位之遴選作業,依中華民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主辦單位
    遴選要點第四點規定,設中華民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遴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七人至九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
    任;委員由部長或召集人就行政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中遴聘之。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 評審申辦規劃書。
 (二) 前往申請單位實地訪視。
 (三) 評估申請單位所作之計畫簡報及說明。
 (四) 依申辦流程及期限完成遴選作業。
 (五) 評選主辦之候選單位,報本部核定。
 (六) 原申辦單位條件不符,或無適當之申辦單位時,本會得提供候選單
      位參考名單,報請本部酌參。

四、本會遴選中運會主辦單位時,應考量區域平衡發展、資源整合利用及
    財務經費計畫等因素。

五、遴選評分指標及評分表由本會另定之。

六、本會得成立工作小組,辦理有關遴選之相關工作。

七、本會屬任務編組,於本部核定中運會主辦單位後,即行解散。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