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展學生水域運動體驗學習機會,
培養學生游泳能力,以提升學生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促進學生
將水域運動列為終生運動之選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教育部主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各級學校。
三、補助活動範圍
(一)游泳或水域運動觀摩及研討(習)。
(二)區域性水域運動體驗推廣活動。
(三)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
(四)學生游泳課程及體驗活動。
四、本要點所定水域運動,其項目包括風浪板、獨木舟、潛水、輕艇、輕
艇水球、衝浪、帆船、划船、水上芭蕾、水球、蹼泳、水上安全救生
及其他水域運動。
五、補助對象、計畫額度及實施內容
(一)游泳或水域運動觀摩及研討(習)
1.補助對象:發展游泳或水域運動具有特色,或具游泳或水域運動
相關系科、社團之學校。
2.計畫額度:每一計畫之核定計畫額度上限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
則。
3.實施內容:辦理游泳或水域運動休閒相關論壇或研討會,其活動
內容應包含教學觀摩及研習等,且參加對象應以從事游泳或水域
運動教育之各級學校教師為主。
(二)區域性水域運動體驗推廣活動
1.補助對象
(1)各級學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①A.具有水域運動相關系科,以及水域特色文化。
②B.辦理水域運動具有績效,或學校已發展成為區域水域運動推
廣中心。
③C.具備水域運動場地、推廣經驗、合格師資、或與專業團體密
切合作。
④D.地理環境適合發展水域運動之學校。
(2)具第一目第二小目條件者優先補助。
2.計畫額度:每一計畫之核定計畫額度上限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
則。
3.實施內容
(1)活動內容
①A.辦理學生水域運動體驗營隊或活動。
②B.辦理學生水域運動競賽。
③C.辦理水域運動種子教師培訓班。
(2)活動內容應包括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課程。
4.參加對象為單一學校師生者,不予補助。
(三)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
1.補助對象
(1)各級學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且同時申請補助辦理前款區域性
水域運動體驗推廣活動者:
①A.具有水域運動相關系科,以及水域特色文化。
②B.辦理水域運動具有績效,或學校已發展成為區域水域運動推
廣中心。
③C.具備水域運動場地、推廣經驗、合格師資、或與專業團體密
切合作。
④D.地理環境適合發展水域運動之學校。
(2)具第一目第四小目條件者優先補助。
2.計畫額度:每一計畫之核定計畫額度上限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
則。
3.實施內容:購買辦理前款區域性水域運動體驗推廣活動所需之器
材及設備。
(四)學生游泳課程及體驗活動
1.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教育部主管公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2.計畫額度: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
3.實施內容
(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包括游泳池資源、游泳師資、交通
車或救生員等公私立游泳池項目,進行整合,實施正式課程游
泳教學。
(2)應包括水域安全及自救能力課程。
(3)得依區域游泳池資源情況,於正式課程、課後、週休二日或寒
暑假辦理,並鼓勵以游泳訓練營方式辦理。
六、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下年度之申
請。但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1.活動計畫申請表。
2.經費申請表。
3.申請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者,另應檢具三年經營
管理計畫(包括設備管理、資源共享及安全維護等)。
4.本署視實際需要所通知申請單位提供之其他資料。
(三)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
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四)教育部主管公私立各級學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每校至多申請二件
計畫為原則。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訂定所轄直轄市、縣(市)之整合計畫
,向本署提出申請,申請補助「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至多五
件為原則,其中國民小學至多三件。
七、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公私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進行初審,排列優先補助順序,並檢具初審紀錄,送本署審查。
(二)教育部主管公私立學校,由本署逕予審查。
(三)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
經審查認有必要,得指派專人先至現場進行實勘,或邀請申請單位
指派專人至本署或其他指定地點配合說明。其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
單位。
(四)申請計畫列有對低收入家庭、原住民、偏遠、山地、離島地區等弱
勢族群學生提供優惠措施者,得列為優先審議通過對象。
(五)應具備之申請文件不全或其內容不完備者,由本署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單位因配合本署政策規劃及政策推動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
者,本署得依權責逕行審查,經專案核定後給予補助,不受第一款
至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八、補助經費支用項目
(一)經常門補助項目為鐘點費、裁判費、工作費、膳宿費、保險費、場
地使用費(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器材租借費、旅運費、印刷
費或雜支等項目。
(二)有關計畫經費編列補助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游泳及水域運動具危險性,其
經費編列及支用應包括保險費。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總金額,備文並檢具註明補助款字
樣收據,報本署請款;其為分期撥款者,由受補助單位於規定之日
期或工作進度達成時,報本署請款。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收支結算表」及
「成果報告書」各一份,報本署核銷或核結。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設專案小組或專責人員,督導本計畫之確實執行。
(二)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輔導訪視,受
補助單位應配合輔導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三)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作為下年度核定補助之參考。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整合游泳池資源、游泳師資、交通車
或救生員等公私立游泳池項目,並於正式課程實施游泳教學之執行
成效卓著者,相關人員得予敘獎或表揚。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辦理,應事先報本署
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所辦理之水域安全或游泳及水域運動相關
活動。
(三)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將經剪輯之活動成果光碟一片連同
成果報告報本署,本署於宣導之範圍內,得將其錄音、平面攝影
或文字編輯,予以剪接、編輯或重製後,不限時間、地點、次數
,公開播送或推廣使用。
(四)本署得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之項目
及經費,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或申請其他機關補助。
(五)申請計畫案如因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得專案核
准其補助額度,不受第五點所定補助額度之限制。
(六)受補助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其補助比率應依
地方財力等級級次,依下列規定辦理,不足部分由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自籌:
1.依第五點第四項第三款第一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公
私立游泳池項目,進行整合實施正式課程游泳教學者,補助比
率如下: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八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八十四。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八十六。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八十八。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九十。
2.偏遠地區學校辦理第五點第四項學生游泳課程及體驗活動者,
其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
育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3.前二款外,其餘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