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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運動領域特殊專長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運國(一)字第1140550494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國際事務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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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名稱並修正為「外國
     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運動領域特殊專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生效。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運動領域特殊專長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具優異技能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
       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二)亞洲運動會、非洲運動會、歐洲運動會、泛美運動會及太平洋運動
        會(以下合稱洲際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三)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世界錦標(盃)賽前三名。
     二、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指導選手具優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
       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二)洲際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三)世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世界錦標(盃)賽前三名。
     三、曾任奧運、洲際運動會、世運及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比賽裁判而有
       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四、曾任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運動產業,取得我國具國際運動組
       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運動團體、職業運動聯盟、國家運動訓練中
       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或大專校院推薦信(
       函),對我國運動產業具貢獻潛力者。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