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選手列管期間管理考
核要點」第 9 點第 2 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係指:(一)有球
團合約書者,申請從事職業運動訓練及參賽應檢附「與球團所簽署職業運
動合約書」。(二)無球團合約書者,申請從事職業運動訓練及參賽應檢
附「職業選手證明文件」或「參與職業運動相關證明文件」。(三)如無
球團合約書、職業選手證明文件或參與職業運動相關證明文件者,申請從
事職業運動或參加排名賽事訓練及參賽應檢附「服補充兵役選手申請從事
職業運動或參加排名賽事訓練及參賽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