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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21 16: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部機密文書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運秘(一)字第1140750331A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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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同仁文書保密觀念,確保機密文書處
    理流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密文書處理,應遵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
    定,並依行政院頒布「文書處理手冊」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三、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國家機密文書區
    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
    「密」等級。不同等級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者,以其中最高之等
    級為機密等級。

四、機密文書簽擬、陳核(判),應由各該業務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處
    理,並應儘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五、公務機關來文屬機密文書者,一律依文書保密規定辦理,其非公務機
    關來文機密件者,經承辦單位確認無保密價值後得不以密件方式處理
    。

六、機密文書分文,由主任秘書或其授權人員為之,於拆封檢視後密封,
    並於封口加蓋職章或簽名,再送交各單位機密文書處理人員(各單位
    主管或副主管)簽收、拆封、分辦。

七、機密文書有摘錄、複製或印製之必要者,應注意保密措施,份數應嚴
    加控管及編號,其有需委外辦理者,應派員監督製作。

八、機密文書傳遞而屬「機密」以上等級者,應以雙掛號寄遞或指派專人
    送遞。其屬「密」者,應以掛號寄遞,或由傳遞人員傳送。

九、機密文書保管,應另行放置於安全處所。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
    者,應逐一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人員接管。

十、本部機密文書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之,本
    部機密文書無繼續保存必要者,經簽奉核定後銷毀。

十一、一般保密事項分別如下:
  (一)本部員工對於本部任何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
        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二)文書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三)文書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機關以外之人員,亦不得交
        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
  (四)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者,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
        內並即加鎖。
  (五)私人日記、通訊、撰文及著作,其內容不得牽涉機密及依法應保
        密事項。
  (六)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件業已洩漏、遺失
        或判斷有洩漏、遺失之慮者,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

十二、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分別如下:
  (一)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再完成登錄,受
        文者為機關首長者,應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受文者為
        機關時,依第六點規定辦理;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
        員本人啟封;各該啟封人員,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二)機密文書收發處理,應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並加註機密等級
        。案由應簡要敘述,惟以不洩漏機密資訊為原則。
  (三)機密文書呈核、呈判或送會,應置於機密公文袋內;其單位內部
        持陳得暫不封口。單位主管核定後,應交承辦人員將機密公文袋
        封妥,並於封口加蓋職章或簽名交登記桌登錄流程後送會陳判。
        機密文書由部長辦公室、各次長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登記桌
        簽收及登錄流程,由秘書或核稿人員拆(密)封。
  (四)承辦人員處理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具保密價值,其確有保
        密必要者,應即改作機密文書處理。
  (五)機密文書非屬必要者,應儘量免用或減少副本,「極機密」而非
        經權責主管人員核准者,不得複製。「絕對機密」者,不得複製
        。
  (六)機密文書簽擬稿、繕印打字之廢件或誤繕、誤印之廢紙,承辦人
        應親自或監督相關人員即時銷毀。其未能即時銷毀者,應視同複
        製品,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處理。
  (七)機密文書判發後,承辦人應親持至文書科校對內文後密封交文書
        科人員發文寄送。原案裝入機密袋內密封,封口加蓋職章或簽名
        後送檔案室歸檔。
  (八)機密文書封發,應裝雙封套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
        密封,封口接縫處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
        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註記。
  (九)本部機密文書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

十三、機密文書歸(調)檔規範如下:
  (一)機密檔案歸檔者,承辦人員應使用密件公文封裝封,並於封面上
        註明單位名稱、封裝年月日、收發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年度、
        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件辦理起訖時間、保存年限、
        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封口加蓋職章或簽名後,送檔案管理單位
        辦理歸檔。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檔案者,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
        項檢視,不得拆開封套;經確認無誤後,應於系統上點收歸檔。
  (二)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借調單。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
        經本部主任秘書以上主管核准;借調機密以下等級者,應經各該
        承辦單位主管核准。其有借調其他單位機密以上等級者,除應經
        各該檔案原承辦單位主管核准及本部主任秘書以上主管核准。其
        有機密檔案借出者,應由調案人或調案單位指定人員親至檔案管
        理單位簽收。但其屬「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為
        之。各該簽收取件人員並應當場檢視機密檔案封口是否有異狀,
        其有異狀者,應當場表示異議。
  (三)機密檔案借調,應於七日內歸還。屆期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
        向檔案管理單位提出展期申請,經核准後始可延展借調期限。借
        出檔案而有其他利用之必要者,得隨時催還。
  (四)機密文件借出及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檔管人員陪同下確認文件內
        容完整,並應於確認後密封、加蓋職章或簽名。如有遺失、污損
        、抽換或拆散等情事者,應請調案人立即改善並說明緣由,並於
        系統註記之。
  (五)機密檔案有遺失、污損、抽換或拆散等情事者,檔案管理單位應
        協調權責單位查明責任,並依相關規範追究。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