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補助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運動團體應於申請補助之前一年度,於指定期間內,檢附次年度工作 計畫總表(附表一)及分表(附表二至附表四)報核定後,報核定後 ,始得依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但情形特殊,未及於前一 年度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種類、補助項目與基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 ,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