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
承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遴選事宜,依全國中
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有意願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應於全中運舉辦前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
,依本要點規定,檢附二十份申辦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辦。
三、申辦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承辦地方政府之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新聞中心之
規劃。
(五)預定之選手與裁判住宿、膳食、交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中運執行委員會組織及人力資源之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軟硬體設施,包括運動競賽、藝文、表演、展覽或其他
相關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籌編及財務,包括人力資源與社會資源之籌募方案、財務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規劃。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議會通過同意承辦全中運之正式公函;有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
)場館必要者,該地方政府之同意書。
四、評選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辦之地方政府於第二點所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辦計畫書。
(二)本部依本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成立全中運遴選小組,審查申辦計畫
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及訪視。
(三)全中運遴選小組以下列方式遴選承辦之地方政府:
1.有三以上申辦之地方政府者:
(1)全中運遴選小組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承辦之地方政府。
(2)投票結果,得票最高之申辦地方政府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
者,以其為承辦之地方政府。
(3)第一輪投票各申辦之地方政府均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時
,應擇最高票數前二名之申辦地方政府,進行第二輪投票。
(4)第二輪投票時,以最高票之申辦地方政府為承辦之地方政府。
2.有二以上申辦之地方政府者:以最高票之申辦地方政府為承辦之地方
政府。
3.僅有一申辦之地方政府者:以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為限,始為
承辦之地方政府。
4.無申辦之地方政府或申辦之地方政府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以北、中
、南、東分布方式,協調地方政府承辦。
五、經遴選為全中運之承辦地方政府,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各項籌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