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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2: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運綜(一)字第1140150221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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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
    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六人至十四人,包括內部委員及外部委員。內部委員部
    分,由本部部長就單位及部屬機關副主管以上人員指定之,並指定次
    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外部委員部分,邀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至少包
    括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及運動員四人(至
    少包括一位現役運動員)擔任之。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或不具性別平等
      意識,其情節重大,經部會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
      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小組之外部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本小組之
    內部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部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
    關課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外部委員得連任二次,內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會議至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內部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召開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部相關單位主管或學者、專家及
    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