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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6 05: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141000050A號
法規體系: 政風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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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執行職務
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前項
情事之虞者,運動部得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令其迴避或為適當之處置


第 3 條
本中心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
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之。
本中心執行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
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本中心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執行長有前項之情事,
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運動部得令本中
心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 4 條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