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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00: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20007D號
法規體系: 競技運動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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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應記載事項
    本事項所稱運動賽事票券(以下簡稱票券),指針對國內現場舉辦提
    供觀賞之運動比賽活動所公開銷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
    (或記名式)單一場次票券。
    本契約自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應經消費者審閱____日(
    不得少於三日)。但售票日距比賽日三日以內者,企業經營者應以適
    當方式給予消費者審閱契約內容。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名稱、負責人
    、聯絡方式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銷售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票券之票價、
    運動種類、比賽時間、比賽地點、比賽隊伍、座次、銷售方式、預售
    期間、優惠方案事項。
三、比賽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
    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比賽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
    行。
    運動賽事之各該場次可出賽運動員或出賽隊伍,於比賽前發生變動時
    ,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
    業經營者並應說明或公告變動各該場次可出賽運動員或出賽隊伍之理
    由。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消費者得要求退費。
四、付款方式
    票券之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元。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
    增減費用。
    消費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付費用:
    □現金。□信用卡。□其他____。
五、退票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票券退票機制,並加以詳加說明。但以非供自用,
    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規定如下:
(一)票券所載比賽日前(不包括比賽日當日)第____日(不得多於七日
      )。
(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比賽延期者,延期後之比賽日前。
    消費者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票面金額百分之
    十。但請求退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六、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加以
    詳加說明。
    就下列票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
(一)記名式:持有身分證明及購買證明者。
(二)劃位式無記名:持有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
七、入場規範
    企業經營者得於維護運動賽事品質、出賽運動員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
    必要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並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
    告之。
    企業經營者銷售各場次票券之數量,不得超出該比賽場所得容留之觀
    眾席數或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但該比賽場所得容留之觀眾席數與
    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不同時,以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為準。
八、保險
    企業經營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給付
    項目及保險金額;其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九、消費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消費爭議處理
    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二、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三、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四、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五、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故意及過失責任。
六、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對履行輔助人所負責任。
七、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
    參考。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