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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5: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款分配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23865B號
法規體系: 產業及科技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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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個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
    一規定捐款予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並由本部組成之個人捐贈運動員專
    戶(以下簡稱本專戶)管理會,執行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
    舉扣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分配捐款
    事宜,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運動員,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資格,並經本部依本辦法第
    三條規定認可之運動員。
    本專戶所收受當年度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款,應依本基準,分配予
    當年度具認可資格之運動員。

三、本專戶管理會分配捐款時,應依運動員之下列條件及權重,計算分數
    ;其配分細項,規定如附件:
(一)身分別:
      1.低收入戶:二分。
      2.中低收入戶:一點五分。
      3.身心障礙人士:一點二分。
      4.大學以下學生:一點二分。
      5.前四目以外身分:一分。
(二)參賽層級:
      1.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1)奧林匹克運動會:二點八分。
     (2)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二
          分。
     (3)世界大學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達福林
          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
          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一點五分。
     (4)經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一分。
      2.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1)世界錦標賽、世界棒球經典賽:一點八分。
     (2)亞洲錦標賽:一點五分。
     (3)其他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或經典賽:一分。
      3.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一點二分。
      4.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一分。
      5.經本部核定辦理之學生聯賽最優級別或組別:一分。
      6.職業運動聯盟主辦之職業比賽:一分。
(三)前款各目之參賽成績:
      1.四人以上參賽者:
     (1)第一名:一點六分。
     (2)第二名:一點四分。
     (3)第三名:一點三分。
     (4)第四名:一點二分。
     (5)第五至八名或創本國選手該賽事最佳成績:一點一分。
      2.三人以下參賽者:
     (1)第一名:一點三分。
     (2)第二名:一點二分。
      3.前二目以外之成績:一分。
    運動員就前項各款規定,具備二以上條件及權重者,以採其中最高權
    重者為限,不得重複計算。

四、前點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將各運動員依前點第一項各款所獲得之三類權重分數相乘,計算個
      別運動員之得分。
(二)將參與捐款分配之運動員得分加總。
(三)計算個別運動員得分占前款總分之比率。
(四)將該年度可分配未指定捐款金額,乘以前款所得比率,得出個別運
      動員可分配之金額。

五、運動員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本專戶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款分
    配,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應撤銷分配金額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
    通知該運動員限期返還。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