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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21 21: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0554B號
法規體系: 設施規劃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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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符合重大國際賽會標準,可供重大國
際賽會使用,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包括土地價值之造價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
二、得容納觀眾三千人以上。

第 3 條
前條所稱重大國際賽會如下: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
      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
      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二、國際單項運動賽會: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目或
    本部認定為我國體育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