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08.05.07 |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主 旨: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公告日生效
。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具優異技能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
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
(三)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第一名。
二、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指導選手具優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
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二)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
(三)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第一名。
三、曾任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比賽裁判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