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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14.01.24 |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 1 條 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 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 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 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副署長一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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